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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西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备考题库五_第10页

来源:考试网  [2016年6月2日]  【

  四、案例分析题

  (一)

  1.[答案]C

  【解析】根据《会计法》第45条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答案]ABCD

  【解析】《会计法》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答案]ABCD

  【解析】《会计法》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4.[答案]AC

  【解析】《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答案]ABD

  【解析】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除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会计法》第46条的规定,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1)恢复其名誉。(2)恢复其原有职务、级别。

  (二)

  1.[答案]A

  【解析】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处B公司1 50 000×5%=7 500(元)的罚款,B公司应赔偿A公司150 000×2%=3 000(元)。

  2.[答案]AD

  【解析】C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61条的规定,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答案]AB

  【解析】开户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正确的。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A公司不能用于支取现金的银行本票丢失不适用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

  4.[答案]BCD

  【解析】A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因为付款银行的责任只限于按照汇票记载事项支付汇票金额,对汇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相关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

  5.[答案]BD

  【解析】A公司从现金收人中直接支取6万元用于职工福利的做法不符合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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