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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冲刺试题六_第8页

来源:考试网  [2016年5月12日]  【

  三、判断题

  1.×【解析】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的会计业务。

  2.×【解析】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由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构成。

  3.×【解析】会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来说,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设置会计机构。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而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单位,可以将业务并入其他职能部门,或者实行代理记账。

  4.√【解析】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解析】消费税的计价方法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从量复合征收的方式。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征收方法。

  6.×【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

  7.√【解析】单位内部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方法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合理设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8.×【解析】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9.×【解析】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10.√【解析】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11.√【解析】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12.×【解析】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13.√【解析】违法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犯罪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

  14.×【解析】只要是发生销货退回的,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15.×【解析】会计职业道德修养主要表现为个人的思想意识活动。

  16.×【解析】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17.×【解析】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8.√【解析】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9.√【解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20.√【解析】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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