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本类题共20题,每小题1分,共2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并按答题卡要求,用2B铅笔填涂。认为表述正确的,填涂答题卡中信息点打[√];认为表述错误的,填涂答题卡中信息点[×]。每小题答题正确的得1分,答题错误的扣0.5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1) :0
【考点】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解析】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不可以用白条抵库。
(2) :0
【考点】填写票据的基本要求
【解析】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3) :0
【考点】纳税期限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区分
【解析】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
(4) :0
【考点】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解析】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5) :0
【考点】税收保全
【解析】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6) :1
【考点】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解析】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之一。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
(7) :1
【考点】法律责任
【解析】根据规定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 :1
【考点】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
【解析】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接受教育(即外在教育),是指通过学校或培训单位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以职业责任、职业义务为核心内容的正面灌输,以规范其职业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教育。
(9) :0
【考点】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解析】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在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并不是归档后直接移交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保管。
(10) :1
【考点】支票的管理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11) :0
【考点】信用卡持卡人的责任
【解析】持卡人使用单位卡发生透支的,由其单位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
(12) :1
【考点】填写票据的基本要求
【解析】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13) :1
【考点】行政处罚的内容
【解析】行政处罚是指国家特定的机关依法给予犯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种制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4) :0
【考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解析】购买国债利息的收入是免税的,但是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该缴纳所得税。
(15) :0
【考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解析】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16) :1
【考点】定期定额征收的适用范围
【解析】简称“定期定额”,亦称为“双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一定经营时间核定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账能力,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17) :0
【考点】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解析】会计工作交接,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18) :0
【考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解析】《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19) :1
【考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解析】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有关法律处罚。
(20) :1
【考点】发票管理
【解析】《税收征管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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