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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综合辅导试题及答案(15)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9年9月13日]  【

【计算题】某位于市区的鞭炮企业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鞭炮加工销售业务。2019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受托为县城的乙公司加工一批鞭炮,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60万元,收取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8万元,鞭炮企业甲无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乙公司收回该批鞭炮后以不含税价100万元全部出售。

(2)从另一鞭炮企业丙处购入鞭炮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5万元。本月领用了80%用于继续加工组合礼花弹。

(3)本月销售鞭炮产品,共取得零售销售额129.95万元。

(4)用100箱鞭炮和丁企业交换一台生产设备,已知此批鞭炮的平均不含税售价为25万元,最高不含税售价为30万元。

其他资料:鞭炮的适用税率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业务(1)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万元。

A.12

B.13

C.15

D.18

(2)业务(1)应代收代缴的城建税为( )万元。

A.0.84

B.0.60

C.0.15

D.0.12

(3)业务(1)乙公司收回鞭炮后再销售应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A.15

B.12

C.3

D.0

(4)甲企业当月应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A.21.75

B.18.75

C.14.25

D.17.25

『正确答案』(1)A;(2)A;(3)C;(4)B。

『答案解析』

业务(1)组成计税价格=(60+8)÷(1-15%)=80(万元)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80×15%=12(万元)

应代收代缴城建税=12×7%=0.84(万元)

业务(1)乙公司应纳消费税=100×15%-12=3(万元)

【提示】收回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消费品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加价销售的应计税,同时减除已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业务(2)

可以抵扣的消费税=25×15%×80%=3(万元)

【提示】外购的鞭炮属于已纳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鞭炮的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业务(3)

应纳消费税=129.95/(1+13%)×15%=17.25(万元)

业务(4)

应纳消费税=30×15%=4.5(万元)

则甲企业当月应纳的消费税=17.25+4.5-3=18.75(万元)。

【计算题】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万元。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税额2.6万元。

(3)酿制葡萄酒一批,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不含税总价为32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6月30日付款。

(4)将剩余90%的葡萄酒装瓶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万元、税额5.85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配制酒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其他酒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A.0

B.1.20

C.0.60

D.0.80

(2)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A.5

B.0.5

C.3.2

D.0.32

(3)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A.3.6

B.7.65

C.9

D.4.5

(4)甲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合计为( )万元。

A.7

B.9.7

C.11.5

D.2.5

『正确答案』(1)A;(2)B;(3)D;(4)A。

『答案解析』

(1)酒精不属于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不征收消费税。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为0。

(2)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属于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属于视同销售,移送环节要交消费税。按照同类葡萄酒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应缴纳的消费税=45÷90%×10%×10%=0.5(万元) 。

(3)葡萄酒按“其他酒”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45×10%=4.5(万元)

(4)税法规定,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①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②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20×10%=2(万元)

甲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合计=0.5+4.5+2=7(万元)

【计算题】某日化企业(地处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与甲企业(地处县城)签订加工合同,为甲企业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成本30万元,加工结束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及代垫辅助材料价款共计12万元、增值税1.56万元。

(2)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为70万元,关税税率为20%;支付海关监管区至企业仓库不含税运费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生产领用进口高档化妆品的70%。

(3)将普通护肤品和A型高档化妆品组成成套化妆品销售,某大型商场一次购买240套,该日化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8万元,其中包括普通护肤品28万元,A型高档化妆品30万元。

(4)销售B型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

(5)企业开发新型高档化妆品,生产成本为3.2万元,将其作为样品分发给各经销商。

(6)月末盘点时发现,上月外购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已抵扣进项税)发生非正常损失,成本为5.86万元,其中包括运费成本1.86万元。

(已知: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高档化妆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受托加工高档化妆品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万元。

A.8.40

B.18.58

C.18.60

D.7.41

(2)该企业进口高档化妆品应纳进口消费税( )万元。

A.13.80

B.14.82

C.14.00

D.36.00

(3)该企业国内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 )万元。

A.23.85

B.21.99

C.18.86

D.16.77

(4)该企业国内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 )万元。

A.25.20

B.21.42

C.29.40

D.31.79

『正确答案』(1)D;(2)B;(3)D;(4)B。

『答案解析』

(1)企业受托加工业务应代收代缴消费税=(30+12)÷(1-15%)×15%=7.41(万元)

(2)进口高档化妆品应纳关税=70×20%=14(万元)

进口消费税=(70+14)÷(1-15%)×15%=14.82(万元)

(3)增值税业务:

业务(1):应纳增值税销项税为1.56万元。

业务(2):进口增值税=(70+14)÷(1-15%)×13%=12.85(万元),本业务产生的进项税=12.85+2×9%=13.03(万元)。

业务(3):组成成套化妆品出售的销项税=58×13%=7.54(万元)。

业务(4):销售B型高档化妆品的销项税=150×13%=19.50(万元)。

业务(5):将自产高档化妆品作为样品分发给各经销商,视同销售,销项税=3.2×(1+5%)÷(1-15%)×13%=0.51(万元)。

业务(6):进项税转出金额=(5.86-1.86)×13%+1.86×9%=0.69(万元)。

合计:

增值税进项税=13.03(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69(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1.56+7.54+19.50+0.51=29.11(万元)

应纳增值税=29.11-(13.03-0.69)=16.77(万元)

(4)消费税业务:

业务(2):进口消费税=(70+14)÷(1-15%)×15%=14.82(万元),因为本月生产领用70%,所以在计算应纳消费税时可以抵扣税额=14.82×70%=10.37(万元)。

业务(3):组成成套化妆品出售,应纳消费税=58×15%=8.7(万元)。

业务(4):销售B型高档化妆品应纳消费税=150×15%=22.5(万元)。

业务(5):将自产高档化妆品作为样品分发给各经销商,视同销售,应缴纳消费税=3.2×(1+5%)÷(1-15%)×15%=0.59(万元)。

国内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合计=8.7+22.5+0.59-10.37=21.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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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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