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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章节经典试题(15)_第7页

来源:考试网  [2016年1月31日]  【
71. 根据民法相关理论,关于再代理,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再代理人

B.为了保护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而转委托的,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C.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D.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

72. 下列( )情形,不导致法定代理的终止。

A.代理期间届满

B.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73. 下列关于公示、公信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即受法律保护

B.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信而产生公示的效力

C.不动产物权变动时的登记,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D.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即为物权人,是公示原则的体现

74. 甲因病病逝,留有遗嘱,甲之子乙依照甲的遗嘱继承了甲的一套房产,乙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是( )。

A.原始取得,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B.继受取得,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C.原始取得,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D.继受取得,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75. 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因合并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一种新财产,这在民法理论上称为( )。

A.合并

B.继受所得

C.添附

D.提存

76.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按份共有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共有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关系

B.在分割共有财产的时候,要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

C.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

D.共有人对享有优先购买权

77. 下列有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B.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C.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有权要求对共有物进行的分割

D.共同关系消灭,共同共有消灭

78. 乙各以20%、80%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79. 下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享有专有权

B.业主大会属于法人团体,具有诉讼能力

C.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D.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80. 依担保物权成立时,担保标的物的范围是否固定为标准划分,可以将担保物权分为( )。

A.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

B.优先性担保物权与占有性担保物权

C.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D.固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

参考答案:

71.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再代理的相关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所以选项B的说法不全面,是错误的。

[该题针对“代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72.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按照规定,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包括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选项A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该题针对“代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73.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变动时的登记,是公示原则的体现。

注意区分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公示原则的作用是“使人知”,它要求当事人以法定公开的方法让公众知晓何人取得何种物权,何人丧失何种物权,防止第三人因不知晓物权的状态而蒙受损失。公信原则的作用是“使人信”,它让受让人充分信赖法定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不必顾及物权的真实状态与公示的状态不符,大胆地进行交易,信赖公示的交易是安全有效的。

[该题针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进行考核]

74.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取得。因继承而取得所有权的属于继受取得,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该题针对“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知识点进行考核]

75.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添附的概念。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因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割的一种新财产。添附具体表现为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况。

[该题针对“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知识点进行考核]

76.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的相关规定。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各自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效力:共有人内部依份额享有共有权;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有分割请求权;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共有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当共有物受到妨害时,各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行使物上请求权;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共同共有人之间必须存在共有关系。

共有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关系,这是共同共有的要求,并不是按份共有的要求。选项A错误。

在分割共有财产的时候,要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根据规定,分割共有财产时,对可分物,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对不可分物,采取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的方式。选项B错误。

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这是共同共有的效力,并不是按份共有的效力。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选项C错误。

[该题针对“共有”知识点进行考核]

77.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划分其共有权的份额,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该题针对“共有”知识点进行考核]

78.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优先购买权及物权优先效力。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所以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但因物权具有优先效力,所以物权所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债权所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该题针对“共有”知识点进行考核]

79.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灯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或者设备间等机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所以选项A错误。

业主大会属于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能力,所以选项B错误。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所以选项C错误。

[该题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80.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担保物权的分类。依担保物权成立时,担保标的物的范围是否固定为标准划分,可以将担保物权分为固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固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范围固定的财产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担保物权;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内容变动的财产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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