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股东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并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公司债权人
(1)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其他发起人: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恶意受让人:连带责任
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应责任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致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3.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股东或者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的,不得以该义务已经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不得以自己仅为名义股东来抗辩出资义务的履行。
(六)股东抽逃出资
立后”犯的错误;(3)二者都会导致公司资本不实。
1.抽逃出资的形态
公司“成立”(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根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1)股东权利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2)股东资格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3)“帮凶”的连带责任
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第三人幕后指使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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