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
【知识点】所有权的类型
项目 |
内容 |
国家所有权 |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
集体所有权 |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
农村集体物权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作商业开发,须由国家先将土地征归国有,然后再由国家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入市场进行商业开发 | |
私人所有权 |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
此处所称私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民法上的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亦包括在内 |
【知识点】共有
1.共同共有
各共同共有物的所有权属于共有人全体,而非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另外,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亦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关于共有物的管理 |
《物权法》规定,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
关于共有物的分割 |
《物权法》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
关于对外债权债务的内部效力 |
《物权法》规定,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
(2)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一般原则 |
须征得全体一致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共有人之一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将共有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 |
一般情况下,此转让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只要有任何一位共有人拒绝追认,该无权处分行为即无效;若所有其他共同人均表示追认,则无权处分转化为有权处分,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取得共有物所有权 |
在其他共有人未表示是否追认之前,无权处分行为既非有效,亦非无效,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 |
如果第三人构成善意,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此时,即便其他共有人表示反对,亦不影响转让行为的有效性。其他共有人应有权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关于份额的确定,《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
关于共有物的管理 |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
关于共有物的分割 |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
对外债权债务的内部效力 |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相应地,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 |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
关于共有物的处分 |
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有人另有约定除外 |
未满2/3份额却转让共有物者,亦构成无权处分,其处理规则,与共同共有情形中的无权处分一致 | ||
关于份额之处分 |
按份共有人可自由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但当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考题·单选题】 (2012年)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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