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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所有权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5月25日]  【

  C.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D.若乙欲将手机据为己有,则甲有权请求乙归还,乙既无权请求甲支付1000元酬金,亦无权要求甲支付必要的返还费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拾得人虽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却可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选项A错误。若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权利人向其请求返还时,应向受让人支付相应对价,否则受让人有权拒绝返还;选项B错误。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选项C错误。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选项D正确。

  (三)发现埋藏物

  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者,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适用。

  (四)添附

  添附是附合、混合与加工的总称。原物经过添附而成新物,所有权仍为一个,因而需要确定添附之后物的所有权归属。

附合

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

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之物所有权

动产附合于动产。(1)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须费过巨者,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附合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2)附合之动产,有可视为主物者,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权

混合

所有权不属同一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识别或分离

确定所有权时,准用动产附合之规则

加工

在他人之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并生成新物的法律事实

通过对一项或数项材料加工或改造而形成新物之人,只要加工或改造的价值不明显低于材料价值,即取得新物所有权。新物所有权取得,材料之上的既存权利即消灭

  因为添附而失去所有权之人,有权请求取得添附新物所有权之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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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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