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算问答题
1.2010年境外A公司出资3 500万元在我国境内成立M公司。A公司、M公司2018年部分业务如下:
(1)截至2017年12月31日,M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300万元。2018年1月20日,M公司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向A公司分配股利200万元。
(2)1月20日A公司决议将M公司应分回股利用于购买我国境内非关联方C公司的股权,同日相关款项直接从M公司转入C公司股东账户。
(3)3月5日,M公司支付1 060万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新产品研发。
(4)8月10日,M公司向A公司支付商标费53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 C公司为非上市企业,C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为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说明A公司分得利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理由及其所需符合的条件特征。
(2)回答A公司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分配股利的金额。
(3)回答M公司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限额的规定。
(4)计算M公司业务(4)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5)说明M公司解缴代扣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正确答案』
(1)A公司分得利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理由:为了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国家出台了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
A公司分得利润享受上述政策的条件特征:
①以分得利润从非关联方收购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属于直接投资;
②分得利润属于M公司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
③200万收购价款直接从M公司账户转入C公司账户。
(2)该笔业务中A公司在境内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分配利润的金额为200万元。
(3)企业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业务(4)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额=530÷(1+6%)×10%=50(万元)
(5)M公司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2.甲公司为一家注册在香港的公司,甲公司通过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乙公司。SPV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自成立以来不从事任何实质业务,没有配备资产和人员,也没有取得经营性收入。甲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股权架构示意如下,持股比例均为100%。
乙公司于2017年发生了如下业务:
(1)5月5日,通过SPV公司向甲公司分配股息1000万元。
(2)7月15日,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1000万元、咨询费800万元,7月30日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5万元。甲公司未派遣相关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
(3)12月20日,甲公司将SPV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中国居民企业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8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设1美元折合6.5元人民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乙公司向SPV公司分配股息时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2)计算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3)计算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4)指出乙公司上述对外支付的款项中,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手续的项目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5)判断甲公司转让SPV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000×10%=100(万元)
(2)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1000+800+5)÷(1+6%)×6%=102.17(万元)
(3)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1000÷(1+6%)×10%=94.34(万元)
(4)商标使用费、咨询费。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特定种类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设计费没有超过5万美元,无需进行税务备案。
(5)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间接转让中国居民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财产,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3.外国甲公司2015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服务,为此在乙公司所在市区租赁一办公场所,具体业务情况如下:
(1)1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确定内部控制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8个月,服务收费为人民币600万元(含增值税)所涉及的税费由税法确定的纳税人一方缴纳。
(2)1月12日,甲公司从国外派业务人员抵达乙公司并开始工作,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
(3)9月1日,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通过后确认项目完工。
(4)9月3日,甲公司所派业务人员全部离开中国。
(5)9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全额付款。
(其他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甲公司采用“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并核定利润率为15%;甲公司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甲公司为此项目进行的采购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甲公司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期限。
(2)回答甲公司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期限。
(3)计算甲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计算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5)计算甲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正确答案』
(1)甲公司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2)甲公司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期限为项目完工后15日内。
(3)甲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600÷(1+6%)×15%×25%=21.23(万元)
(4)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600÷(1+6%)×6%=33.96(万元)
(5)甲公司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33.96×(7%+3%+2%)=4.08(万元)
4.中国居民甲企业,在境外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均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2019年度境内外所得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
(2)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在A国已纳税额20万元;
(3)设在B国的分支机构当年营业所得为-300万元;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甲公司2019年会计口径的净利润。
(2)甲公司境外B分支机构的亏损是否可以在我国汇总纳税时弥补,并说明理由。
(3)境外B分支机构的净亏损是多少?如何税务处理?
(4)税法对境外B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是否规定补亏年限?
(5)计算甲企业2019年汇总纳税的应纳税额。
『正确答案』
(1)甲公司2019年会计口径的净利润160万元。
(2)甲公司境外B分支机构的亏损,不可以在我国汇总纳税时弥补。我国税法规定: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的应纳税所得额。
(3)发生在B国分支机构的当年度净亏损额为240万元(亏损额300万元,仅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60万元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其它盈利中弥补。
(4)税法对境外B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没有规定补亏年限。
扩展理由: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即:B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240万元,允许甲企业以其来自B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5)甲企业2019年汇总纳税的应纳税额:
汇总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300+100=400(万元)
在A国已纳税的抵免限额=100×25%=25(万元),实际在A国已纳税额20万元。
汇总纳税的应纳税额=400×25%-20=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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