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算问答题
1.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粮食白酒的生产与销售,2018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自产的10吨A类白酒换入乙企业的蒸汽酿酒设备,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2万元。已知该批白酒的生产成本为1万元/吨,不含增值税平均销售价格为2万元/吨,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为2.5万元/吨。
(2)移送50吨B类白酒给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5万元/吨,门市部对外不含增值税售价为3万元/吨。
(3)受丙企业委托加工20吨粮食白酒,双方约定由丙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28万元。甲酒厂同类产品售价为2.75万元/吨。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粮食白酒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税务机关应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两种情况。
(2)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4)说明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和计税依据。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正确答案』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2.5×10×20%+10×2000×0.5×10000=6(万元)
(3)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3×50×20%+50×2000×0.5×10000=35(万元)
(4)业务(3)的纳税人为丙企业。
该业务的实质是甲酒厂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人为委托方丙企业,计税依据为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5)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2.75×20×20%+20×2000×0.5×10000=13(万元)
2.甲礼花厂2017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甲厂提供原料成本37.5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焰火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焰火6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将其余的40%用于连续生产A型组合焰火。
(3)将生产的A型组合焰火的80%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6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7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当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20%赠送给客户。
(其他相关资料: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中乙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列出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是否应缴纳消费税,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缴纳,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
(4)计算业务(3)中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5)计算业务(3)中应缴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1)工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7.5+5)÷(1-15%)×15%=50×15%=7.5(万元)
(2)需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的计税价格=(37.5+5)÷(1-15%)=50(万元)
50×60%=30(万元),低于直接销售38万元。此处属于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需要缴纳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38×15%-30×15%=5.7-4.5=1.2(万元)
(3)赠送客户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的金额=36÷80%×20%=9(万元)
(4)根据规定,应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37.5+5)÷(1-15%)×15%]×40%=3(万元)
(5)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业务(3)应纳消费税=36×70%×15%+9×15%-3=2.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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