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分析题
39.
中国公民张某在某市的丁公司担任总经理,2019年取得的收入情如下:
(1)每月从丁公司取得工资收入35000元,自己负担的符合规定标准的三险一金合计为3500元。
(2)3月将自己的一项专利权许可他人使用,取得收入20000元。
(3)丁公司于2016年实行股票期权计划,2016年1月初张某获得公司授予的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50000份,授予价格为每份5元。丁公司规定的股票期权行权期限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张某于2019年5月初对其持有的全部股票期权实施行权,当日丁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7.8元。
(4)由于身体原因张某于12月底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距离张某法定退休年龄还有3年,丁公司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的一次性补贴收入196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张某购买了全年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张某的独生女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其与妻子约定由张某扣除子女教育支出;张某首套住房贷款合同于1月底终止(20年内),其每月5000元的住房贷款利息于1月底全部归还完毕,其与妻子约定由张某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8月份由于生病,扣除医保报销后,张某负担符合规定的医药费100000元并选择由自己扣除;张某的父母均已年过80,张某与其哥哥约定平均分摊扣除赡养老人支出。张某已向丁公司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预扣预缴张某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各扣除项目具体如何扣除。
(2)将专利权许可他人使用,张某被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3)张某对股票期权行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张某办理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张某综合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1)
①法定减除费用:5000元/月。
②专项扣除:三险一金3500元/月,可据实扣除。
③专项附加扣除:a.子女教育支出,由于约定由张某扣除,则其本人每月定额扣除1000元;b.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期间截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所以当年只有1月需要扣除元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c.赡养老人支出,张某每月定额扣除1000元。
④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每月定额扣除200元。
(2)将专利权许可他人使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160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16000×20%=3200(元)
(3)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股票期权行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8-5)×50000×l0%-2520=11480(元)
(4)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6000÷3-60000)×3%×3=480(元)
(5)应纳税所得额=[35000×12+20000×(1-20%)]-60000-3500×12-(1000×12+1000+80000+1000×12)-200×12=226600(元)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226600×20%-16920=28400(元)。
40.
钟老师与他人合资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于2017年顺利开张,进入2018年发展很是迅速,场所不敷使用,便采取以下措施:钟老师将原值20万元的一套自有旧居自年初起提供给事务所使用。
(其他相关资料:计算房屋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假设钟老无偿提供旧居,计算事务所本年应缴纳的房产税。
(2)假设钟老师出租旧居供事务所职员居住,年租金5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计算其本年应缴纳的房产税。
(3)假设钟老师利用旧居为事务所提供仓储保管服务,年保管费5万元,计算其本年应缴纳的房产税。(2011年考题改编)
【答案】
(1)事务所无偿使用钟老师旧居应缴纳的房产税=20×(1-30%)×1.2%=0.17(万元)
(2)钟老师出租旧居应缴纳的房产税=5×4%=0.2(万元)
(3)钟老师利用旧居提供仓储保管服务应缴纳的房产税=20×(1-30%)×1.2%=0.17(万元)。
41.
甲礼花厂2019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甲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7.5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焰火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焰火60%用于销售1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将其佘的40%用于连续生产A型组合焰火。
(3)将生产的A型组合焰火的80%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3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4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当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20%焰火赠送给客户。
(其他相关资料: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中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判断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是否应缴纳消费税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缴纳,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
(4)计算业务(3)中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5)计算业务(3)中3月应缴纳的消费税。(2017年考题改编)
【答案】
(1)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7.5+5)÷(1-15%)×15%=50×15%=7.5(万元)
(2)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应该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38×15%-7.5×60%=1.2(万元)
(3)将自产焰火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应该缴纳消费税,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36÷80%×20%=9(万元)
(4)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7.5×40%=3(万元)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范围的,可以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5)对于业务(3):
3月应纳消费税=36×70%×15%+9×15%-3=2.13(万元)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2.
某大型综合贵重首饰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生产企业自身发生业务如下:
(1)将自产的一批价值85万元的玉手镯移送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用于销售,门市部当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0万元。
(2)将自产的一批红宝石戒指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同类红宝石戒指的平均不含税价格为60万元,最高不含税价格为70万元。
(3)将自产的一批珊瑚饰品直接销售,取得含税价款150万元,收取包装费5万元、包装物押金15万元。
下设商场发生业务如下:
(1)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红宝石首饰,旧首饰作价15万元,实际收取含税金额20万元;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新首饰零售价50万元,实际收取含税金额30万元。
(2)零售镀金项链和银手镯组成的套装礼盒,取得零售收入128.7万元,其中镀金项链收入58.5万元,银手镯收入70.2万元。
(3)从乙批发企业外购一批银首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6万元,商场将该批首饰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商场没有同类银首饰的销售价格)。
(4)当月零售800条珍珠项链,取得零售收入28.08万元;零售100个黄金钻石戒指,取得零售收入140.4万元(其中含黄金钻石戒指的包装盒收入10.4万元);零售300个包金手镯,取得零售收入70.2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金银铂钻首饰以外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消费税税率为10%,金银首饰的成本利润率为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该生产企业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2)该生产企业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
(3)该生产企业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
(4)该生产企业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5)该商场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6)该商场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
(7)该商场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8)该商场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该生产企业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90×l0%=9(万元)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该生产企业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70×10%=7(万元)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消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增值税。该生产企业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60×16%=9.6(万元)
(4)非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只在逾期未退或收取12个月以上时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该生产企业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150+5)÷(1+16%)×l0%=13.36(万元)
(5)红宝石首饰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所以该商场业务(1)只对“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该商场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30÷(1+16%)×5%=1.29(万元)
(6)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该商场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128.7÷(1+16%)×5%=5.55(万元)
(7)商场外购未纳消费税的银首饰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该商场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10+1.6)×(1+6%)÷(1-5%)×5%=0.65(万元)
(8)珍珠项链和包金手镯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裝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该商场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140.4÷(1+16%)×5%=6.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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