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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章节试题演练:消费税法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9年8月14日]  【

  三、计算问答题

  1.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粮食白酒的生产与销售,2018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自产的10吨A类白酒换入乙企业的蒸汽酿酒设备,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2万元。已知该批白酒的生产成本为1万元/吨,不含增值税平均销售价格为2万元/吨,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格为2.5万元/吨。

  (2)移送50吨B类白酒给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5万元/吨,门市部对外不含增值税售价为3万元/吨。

  (3)受丙企业委托加工20吨粮食白酒,双方约定由丙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28万元。甲酒厂同类产品售价为2.75万元/吨。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粮食白酒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税务机关应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两种情况。

  (2)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4)说明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和计税依据。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正确答案』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2.5×10×20%+10×2000×0.5×10000=6(万元)

  (3)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3×50×20%+50×2000×0.5×10000=35(万元)

  (4)业务(3)的纳税人为丙企业。

  该业务的实质是甲酒厂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人为委托方丙企业,计税依据为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5)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2.75×20×20%+20×2000×0.5×10000=13(万元)

  2.甲礼花厂2017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甲厂提供原料成本37.5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焰火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焰火6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将其余的40%用于连续生产A型组合焰火。

  (3)将生产的A型组合焰火的80%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6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7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当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20%赠送给客户。

  (其他相关资料: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中乙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列出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是否应缴纳消费税,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缴纳,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

  (4)计算业务(3)中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5)计算业务(3)中应缴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1)工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7.5+5)÷(1-15%)×15%=50×15%=7.5(万元)

  (2)需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的计税价格=(37.5+5)÷(1-15%)=50(万元)

  50×60%=30(万元),低于直接销售38万元。此处属于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需要缴纳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38×15%-30×15%=5.7-4.5=1.2(万元)

  (3)赠送客户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的金额=36÷80%×20%=9(万元)

  (4)根据规定,应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37.5+5)÷(1-15%)×15%]×40%=3(万元)

  (5)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业务(3)应纳消费税=36×70%×15%+9×15%-3=2.13(万元)

  3.甲地板厂(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8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4万元。

  (3)受乙地板厂(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报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甲厂和乙厂是否为关联企业并说明理由。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判断业务(3)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

  (4)指出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数额。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正确答案』

  (1)甲厂和乙厂为关联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一方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即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2)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40×5%-50×40%×5%=2-1=1(万元)

  (3)业务(3)不是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按照消费税税法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本例中主要材料是由受托方提供,不能视为委托加工。

  (4)业务(3)的纳税人为甲厂。

  该业务的实质是甲厂销售自产实木地板,销售价格按照最近时期同类实木地板的价格确定,即按照业务(2)对外销售价格确定。

  计税依据为:40÷40%×60%=60(万元)

  (5)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60×5%-50×60%×5%=3-1.5=1.5(万元)

  4.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烟丝,支付货价300万元、卖方佣金10万元,该批烟丝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运费及保险费共计12万元;起卸后发生不含税运费2万元。以上业务已取得海关进口完税凭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进其他原材料、水、电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40万元,其中2万元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税额。

  (3)领用月初进口烟丝的80%用于本厂生产M牌号卷烟。

  (4)按60元/条的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销售600标准箱M牌号卷烟给某卷烟批发公司。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烟丝的关税税率为10%;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13%。甲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36%加0.003元/支;卷烟每标准箱=250标准条,每标准条=200支;假定该卷烟厂期初无增值税留抵税额,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凭证均在当月认证并通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4月该卷烟厂进口烟丝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4月该卷烟厂进口烟丝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4月该卷烟厂国内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4月该卷烟厂国内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

  『正确答案』

  (1)进口烟丝组成计税价格=(300+10+12)×(1+10%)÷(1-30%)=506(万元)

  进口烟丝增值税税额=506×13%=65.78(万元)

  (2)进口烟丝消费税税额=506×30%=151.8(万元)

  (3)进项税额合计=65.78+2×9%+40=105.96(万元)

  销项税额合计=60×600×250×13%÷10000=117(万元)

  4月该卷烟厂国内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117-105.96=11.04(万元)

  (4)本月可扣除的进口烟丝消费税=151.8×80%=121.44(万元)

  4月该卷烟厂国内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60×600×250×36%÷10000+600×150÷10000-121.44=211.56(万元)

  5.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PU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款1.3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10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不含增值税加工费2万元;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0.25万元/个。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全部批发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28万元。

  (3)购进一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款19.5万元,委托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杆,支付加工费用30万元、增值税税款3.9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杆的80%当月已经销售,收到不含税款300万元,尚有20%留存仓库。

  (5)主管税务机关在6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企业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丙企业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

  (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要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业务(2)甲企业批发球包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

  (5)主管税务机关对丙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0.25×100×10%=2.5(万元)

  (2)甲企业批发球包应缴纳消费税=28×10%-2.5=0.3(万元)

  (3)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缴纳消费税=300×10%=30(万元)

  (4)甲企业留存仓库的高尔夫球杆应缴纳的消费税=(150+30)÷(1-10%)×10%×20%=4(万元)

  (5)丙企业未代收代缴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处以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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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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