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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章节试题:个人所得税法_第7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1月19日]  【

  三 、计算题

  【答案】

  (1)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等,一律将全部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李某当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000+2000+1000+6000-3500)×25%-1005=3370(元)。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李某获赠新型手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

  (3)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000×20%=5000(元)。

  (4)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当月拍卖字画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2%=1000(元)。

  (5)在A国取得的稿酬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0×(1-20%)×20%×(1-30%)=4704(元)。在A国取得的彩票中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20%=6000(元)。A国取得所得的抵免限额=4704+6000=10704(元),在A国实际已缴纳的税款=6000+5000=11000(元),不需要在我国补税。

  在B国取得的设计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0%)×30%-2000=7600(元)>6000元,则应在我国补税=7600-6000=1600(元)。李某从A国和B国取得的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600元。

  四 、综合题

  【答案】

  (1)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应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从任职单位取得的全年工资和独生子女补贴共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000-3500)×20%-555]×12=6540(元)。

  (2)针对李某取得的兼职收入,支付报酬的单位应该为李某负担的个人所得税=(3000-800)÷(1-20%)×20%=550(元)。

  (3)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李某取得的福利彩票中奖收入和保险赔款,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20%=4000(元)。

  (4)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李某取得的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

  (5)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少支出的差价金额=500000-260000=240000(元),240000/12=20000(元),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则李某低价从单位购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40000×25%-1005=58995(元)。

  (6)李某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0-90000-8000)×20%=20400(元)。

  (7)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归到股东个人名下,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乙企业为李某购车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00000-100000)×20%=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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