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
1、2014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5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15年2月就2014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丁认为执行董事丙未适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 、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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