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C
【解析】选项C: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
【答案】B
【解析】选项B:银行本票由出票人本人付款,谈不上“付款人名称”的问题。
3.
【答案】B
【解析】选项B: 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4.
【答案】D
【解析】(1)选项A: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2)选项B: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3)选项C:对于存款人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5.
【答案】B
【解析】选项B: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
6.
【答案】C
【解析】选项C:票据行为人的记载行为并非立即导致票据行为成立,还必须将进行了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才成立。
7.
【答案】C
【解析】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3万元)负责;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8万元)负责。
8.
【答案】B
【解析】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9.
【答案】C
【解析】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10.
【答案】A
【解析】选项AB: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被背书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丙公司)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11.
【答案】D
【解析】汇票出票人的签章,应为甲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该票据无效。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均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12.
【答案】C
【解析】选项C: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13.
【答案】A
14.
【答案】B
【解析】选项B: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15.
【答案】C
【解析】(1)选项A: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2)选项B: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3)选项D: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ABCD
2.
【答案】ACD
【解析】选项B: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
【答案】ABCD
【解析】支票上的付款人以及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并非票据义务人,而仅仅是票据关系的“关系人”。他们未在票据上签章,并不承担票据债务,但是他们的行为会对票据关系产生重要影响。此外,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也是票据关系上的关系主体,而非票据义务人。
4.
【答案】ABCD
5.
【答案】BCD
【解析】选项A: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6.
【答案】ABCD
【解析】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或区)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选项A);(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选项B);(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选项C);(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选项D);(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7.
【答案】ABD
【解析】选项C: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并非票据债务人)无须垫款。
8.
【答案】BD
【解析】(1)选项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否则票据无效;(2)选项B:出票人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属于可以记载事项,票据有效;(3)选项C: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有效。
9.
【答案】BC
【解析】选项BC: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10.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由于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2)选项B: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3)选项C: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丙是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当事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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