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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测试卷及答案(二)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9年10月15日]  【

  三、案例分析题

  1.A公司因长期拖欠到期债务无力偿还,被债权人申请破产。A公司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1)A公司在甲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乙市设立主要办事机构。

  (2)A公司欠建设银行贷款1000万元,其中的800万元贷款是用A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

  (3)A公司曾为C公司向工商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连带责任保证人,现C公司借款已到期,C公司对该笔贷款并未偿还,C公司亦被申请破产。

  (4)A公司在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在债权人会议讨论时,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2/3表示同意,并且表示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但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对该和解协议不予认可,宣告A公司破产。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破产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A公司破产案件应由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A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乙市,故A公司破产案件应由乙市人民法院管辖。另外,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即政策性破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A公司为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故其破产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A公司的破产案件应由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分)

  (2)建设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根据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知,建设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其中800万元从抵押的财产中优先受偿,其余的200万元作为普通债权,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受偿。(2分)

  (3)工商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工商银行可以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债权。根据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本题中,A公司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工商银行可以选择将其全部债权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2分)

  (4)债权人会议是否通过了和解协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本题中,和解协议在债权人会议讨论时,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2/3表示同意,并且表示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和解协议可以通过。(2分)

  (5)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裁定宣告A公司破产?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宣告A公司破产。根据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分)

  2.(本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最高得分为15分。)

  2016年3月5日,A果品厂(以下简称“A厂”)与B经销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向A厂供应50吨一级绵糖,总价款为人民币13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后20日内,由A厂先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预付人民币40万元货款,另外支付25万元的定金;B公司在同年8月上旬一次向A厂交货;A厂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向B公司付清余款;同时约定违约金为30万元。

  2016年4月1日,A厂为履行先期预付货款的义务,向B公司开出一张人民币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于4月8日向承兑行提示承兑,承兑行对该汇票审查之后,即于当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和签章,同时记载付款期限为同年9月28日。B公司为支付D运输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的运输费,于4月15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2016年8月上旬,B公司依照上述买卖合同的规定向A厂一次交付货物,并经A厂验收,同年9月上旬,A厂向B公司提出: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要求退货;B公司声称其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并要求A厂严格履行买卖合同,按时向B公司支付货款。随后,A厂以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质量要求为由,要求承兑行停止支付由其开出的人民币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请求承兑行付款时,该行拒绝付款,同时A厂拒绝向B公司支付货款。

  经调查证实:B公司交付A厂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厂和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中约定的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A厂和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中约定的25万元定金合法。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的总价款为130万元,定金数额25万元并没有超过总价款的20%,因此是符合规定的。(2分)

  The agreed deposit of RMB 250,000 in contract signed by Factory A and Factory B was lawful.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the amount of the deposit shall be agreed by the parties, which shall not exceed 20% of the amount of the main contract. The total amount in this question is RMB 1.3 million, and the deposit amount is RMB 250,000 that less than 20% of the total amount. Therefore, it wa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gulation.

  (2)A厂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属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还是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正确答案』A厂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属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1分)

  The bank acceptance bill issued by the Factory A belonged to the bill which is payable 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ight.

  (3)承兑行可否拒绝支付D公司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承兑行不能拒绝支付D公司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承兑人与持票人不是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因此承兑行不得以基础关系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2分)

  The accepting bank cannot refuse to pay the bank acceptance bill prompted by Company D. A person liable for a bill may set up defenses against the holder who has a direct creditor - debtor relationship with him and does not perform the obligations agreed upon. The acceptor and holder are not parties to the direct creditor's debt relationship, so the accepting bank may not counter the holder's bill rights with the defense of the underlying relationship.

  (4)D公司在其提示付款遭拒绝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D公司在其提示付款遭拒绝后,可以向B公司、承兑行、A厂之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1分)

  Company D may exercise recourse to any one or several of Company B, the accepting bank and the Factory A after the bill of exchange indicated by the company has been refused payment.

  (5)B公司违约,A厂可否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A厂怎样要求赔偿更有利?

  『正确答案』A厂不可以同时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根据规定,在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2分)

  A厂应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则B公司在返还25万元定金的同时,支付30万元违约赔偿金,如果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则B公司在返还25万元定金的同时,适用定金罚则,需再支付25万元。所以A厂应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对A厂更有利。(2分)

  Factory A cannot ask Company B to return the double deposit and pay liquidated damages.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in the contract, if the parties agree to both the liquidated damages and the deposit, the parties can only choose one of them, and cannot apply the two terms at the same time.

  Factory A should require Company B to pay liquidated damages. If Company B returns a deposit of RMB 250,000, it shall also pay RMB 300,000 of liquidated damages. If Company B is required to return twice the amount of the deposit, Company B shall return the deposit of RMB 250,000 and another RMB 250,000 at the same time depending on the deposit rule. Therefore, Factory A is better to require the Company B to pay liquidated damages. (5 marks)

  3.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位于北京南四环的一块居住用地;且已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15年2月21日,按照建筑规划,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擎峰”高档住宅房地产项目,该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195832.29平方米,容积率为2.5,由10幢高层板楼组成,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其中2幢(9号楼和10号楼)中的共40套房屋是专门为当地回迁居民配建的回迁安置房,在拆迁时已经与原居民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了各个被拆迁居民的房屋位置。2015年3月1日,甲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该合同约定:(1)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2年;(2)建设工程价款为5亿元,甲公司应当在2017年3月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3)由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8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另外,甲公司与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

  2015年3月10日,经甲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C公司。但后来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

  2015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同时约定将该在建的商品楼1号楼与2号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甲公司与乙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对已经抵押的1号楼与2号楼进行预售。

  2016年2月1日,甲公司取得该商品房项目1~5号楼的预售许可证,开盘向社会销售。当月该楼盘销售火爆,1~5号楼均已售完,其中,1号楼购房者全部为全款购房,甲公司隐瞒了1号楼已经抵押给银行的事实,2号楼大部分为购房人按揭购房,为了能够为购房人办理贷款,甲公司以1号楼的房款偿还了部分乙银行的贷款,解除了2号楼的抵押。

  2016年5月1日,甲公司取得该商品房项目6~8号楼的预售许可证,二期开盘中,甲公司6~7号楼房屋全部预售完毕,8号楼有40套房屋因各方面原因未销售,剩余全部销售,购房人均已经支付购房款。甲公司还将9号楼的部分回迁房故意隐瞒是回迁房的事实而对外销售了10套。

  2017年2月1日,甲公司清偿了欠乙银行的贷款。2017年3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但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017年8月10日,B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小区8号楼进行整体拍卖优先受偿。

  2017年4月开始,该小区购房人陆续办理入住手续,分别出现了如下的情形:

  (1)贾某为该小区的回迁居民,得知其房屋被甲公司出售给张某后,要求甲公司解除其与张某的购房合同,向自己交付房屋,甲公司不同意,随后贾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优先于张某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2)单某购买的是一套套内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的房屋,收房时测量实际的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但套内建筑面积为143平方米。

  (3)6号楼和7号楼的购房人虽然收房,但一直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原合同约定2017年4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因甲公司原因直至2018年5月仍未能办理。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1分)

  (2)甲公司在向B公司支付垫资利息时,其计算标准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应当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B公司支付垫资利息。根据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2分)

  (3)甲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有效。根据规定,正在建设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可以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有效。(2分)

  (4)甲公司2016年2月1日和5月1日的两次开盘中哪些行为不合法?有可能造成什么后果?

  『正确答案』甲公司2016年2月1日的开盘中,隐瞒1号楼已经抵押给银行的事实进行销售不符合规定。2016年5月1日的开盘中,甲公司将9号楼的部分回迁房故意隐瞒是回迁房的事实而对外销售的行为不合法。这两项行为涉及的买房人均有可能会要求解除与甲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分)

  (5)甲公司对欠付B公司的工程价款是否应支付利息?如果需要支付利息,从何日开始计算,其计算标准如何确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对欠付B公司的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1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根据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分)

  (6)B公司主张对该小区8号楼进行整体拍卖优先受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B公司主张对该小区8号楼进行整体拍卖优先受偿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本题中,8号楼的购房人均已经支付了购房款,因此不能对其进行拍卖优先受偿,B公司只能就8号楼尚未销售的40套房屋要求拍卖并优先受偿。(2分)

  (7)贾某的请求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贾某的请求合法。根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本题中,甲公司将本用于拆迁安置的9号楼部分房屋对外出售给第三人,此时贾某有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2分)

  (8)单某可否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单某可以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规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本题中,实际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已经超过了3%,单某可以解除合同。(2分)

  (9)6号楼和7号楼的购房人针对所遇到的情况享有何种权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6号楼和7号楼的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根据规定,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另外,双方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时间是2017年4月,直到2018年5月甲公司仍未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此时6号楼和7号楼的购房人如果不解除购房合同,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分)

  4.2012年3月,A家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B建材加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B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10月8日,乙为向银行借款,拟由B公司提供担保。B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甲丙丁口头同意为乙提供担保,A公司对此表示反对;A公司持股20%,甲丙丁合计持股达30%。

  2016年2月,B公司经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2016年5月,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吴某借款300万元,以其对B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依法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7年4月B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章程规定:(1)优先股股息率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在一定幅度内浮动。(2)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不能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3)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017年12月B公司拟再次公开发行优先股,召开股东大会决议时,股东甲主张“优先股股东不能对此参与表决”。

  2018年5月1日,C公司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购买B公司5%的股份,其中3%是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C公司于5月2日与3日继续购进B公司2%的股份。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公司设立后,谁对戊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B公司对戊承担责任。根据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分)

  (2)B公司为乙提供担保的决议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该决议不成立。《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此,B公司为乙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解释(四)》规定,公司应召开会议而未召开会议的,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因此,B公司为乙提供担保的决议不成立。(2分)

  (3)若B公司为乙提供担保,应当履行的会议程序是什么?

  『正确答案』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分)

  (4)丙为吴某设定的股权质押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为吴某设定的股权质押成立。根据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分)

  (5)2017年4月B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章程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公司章程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①采取固定股息率;②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③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④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3分)

  (6)股东甲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股东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3分)

  (7)C公司于5月2日与3日继续购进B公司2%的股份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C公司于5月2日与3日继续购进B公司2%的股份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因此题目中C公司5月1日持股比例虽然达到5%,但有3%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用履行披露义务,其在2日与3日继续购进的行为符合规定。(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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