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
1.2018年3月15日,广元公司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
(1)2017年8月,广元公司将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关联企业甲公司。
(2)2017年10月,广元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并且买卖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买卖合同。管理人决定对该合同继续履行,但在支付75%货款后,没有正当理由却未支付剩余款项。乙公司决定取回货物。
(3)2017年5月,广元公司提前清偿了债权人丙公司的20万元债务,该笔债务于2018年2月15日到期。
(4)广元公司对丁公司享有50万元债权,但广元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行使权利,导致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18年1月24日届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广元公司将设备卖给甲公司的行为,管理人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如果撤销,广元公司返还给甲公司的货款,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广元公司将设备卖给甲公司的行为,管理人可以申请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可以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3分)
(2)乙公司是否可以取回货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公司不能取回货物。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3分)
(3)广元公司提前清偿丙公司债务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广元公司提前清偿丙公司债务的行为,不能撤销。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分)
(4)广元公司对丁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否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法律保护?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广元公司对丁公司享有的债权,并不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法律保护。根据规定,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2分)
2.(本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最高得分为15分。)
甲上市公司根据合同于2019年3月19日开出金额600万元,5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交付给乙公司支付材料款,A保证人为甲公司提供保证,并在票据正面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乙收到票据后按期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并于2019年6月9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由此牵涉出以下问题:
(1)甲公司认为票据未记载付款地和出票地,记载事项不完整,拒绝付款;承兑人认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绝付款。
(2)丁公司向丙公司索要票据款项,丙公司认为票据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日期,背书行为无效,拒绝承担责任。
(3)丁要求乙付款,乙认为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付款,丁不能对其直接要求付款,因此拒绝付款。
(4)丁要求A担保人代为付款,A同意付款。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甲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1分)
The place of issue and the place of payment are the corresponding items, and the record does not affect the validity of the note. Therefore, the reason for A's refusal to pay is not established.
(2)承兑人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承兑人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因为该票据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该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丁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2分)
The reason why the acceptor refused to pay is not established. Since the bill is a bill of exchange that is periodically paid after the ticket is issued, the bearer should prompt the payment within 10 days from the expiration date of the bill, and the time for prompting the pay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
(3)丁要求丙、乙、A代为付款,属于行使何种权利?
『正确答案』丁要求丙、乙、A代为付款,属于行使票据追索权。(1分)
D requiring c, b and A to make the payment on their behalf is an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recourse.
(4)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的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丙属于丁的前手,且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背书的效力。(2分)
The reason for C's refusal to pay is not established. C is the forehand of D, and the date of endorsement is a relatively recorded matter, and whether it is recorded or not does not affect the validity of the endorsement.
(5)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乙所说的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付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2分)
The reason for B is not valid.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the holder may exercise recourse against any one, several or all of th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rder of the debtor of the bill. Therefore, the reason why B said that the payment should be made by C in the order of the debtor is not valid.
(6)A保证人向丁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享有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A保证人向丁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索权。根据规定,保证人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取得票据而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的权利,有权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因此,A保证人履行了票据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出票人甲公司行使追索权。(2分)
Guarantor A has the right to recourse after he assumes the responsibility of guarantee to D.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after the guarantor pays off the debt to the holder, the guarantor obtains the bill and becomes the holder, enjoying the right to the bill and exercising the right of recourse against the guarantor and his predecessor. Therefore, after the A guarantor fulfills the obligation of the bill guarantee, he can exercise the right of recourse to the drawer company A.
3.2017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玻璃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为了保证乙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丙公司所属的职能部门A在征得丙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甲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丙公司的职能部门承担保证责任。
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向甲公司支付租金。
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甲公司随即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乙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甲公司收存。
尽管如此,乙公司还是继续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甲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乙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合同履行期间,承租物经过一段时期的维修,乙公司认为,既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那么相应维修费应该由甲公司承担。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在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可否以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在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不能以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甲公司在得知受到欺诈后,没有提出撤销合同,而是与乙公司协商后,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实质上就是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因此,甲公司不能撤销融资租赁合同。(3分)
(2)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3分)
(3)A职能部门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A职能部门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2分)
(4)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融资租赁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甲公司)。(3分)
(5)乙公司认为维修费应该由甲公司承担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公司认为维修费应该由甲公司承担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因此,维修费应该由承租人乙公司承担。(3分)
(6)乙公司将房产抵押给甲公司的,该抵押权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公司将房产抵押给甲公司的,该抵押权无效。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在本题中,乙公司以厂房向甲公司设定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因此,抵押权无效。(3分)
4.和平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家电制造,股份总数为10亿股,公司董事长赵某通过自己投资设立的华星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和平公司51%的股份。网商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商务,钱某持有该公司90%的股权,孙某持有该公司10%的股权,钱某任董事长。
2017年4月10日,赵某与钱某就和平公司收购网商公司一事达成初步意向。和平公司委托夏华证券公司对网商公司进行调研并设计收购方案。夏华证券公司调查发现:2014年至2016年,网商公司的年利润分别为2亿元、-1亿元和3000万元;根据2016年度的审计资料,网商公司的资产总额为和平公司的1.5倍。
2017年5月10日,夏华证券公司提出旨在将网商公司资产置入和平公司的重组方案:和平公司向钱某和孙某分别发行股份9亿股和1亿股,换取二人所持的网商公司全部股权之后,和平公司将网商公司吸收合并。
该资产重组方案最终被董事会否决。经调整后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于2017年5月15日公告,6月开始实施。
李某是和平公司一名小股东,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赵某之妻涉嫌内幕交易。证监会调查发现:赵某之妻于5月11日将其个人股票账户中的股票,全部卖出,亏损80余万元;然后立刻全仓买入和平公司的股票。在听到李某举报的消息后,其于8月15日卖出全部和平公司的股票,亏损200万元。证监会调查后对赵某之妻予以处罚。
2018年3月,为进一步融资,董事会提出公开发行新股方案:公司发行新股1亿股,由甲证券公司包销。根据和平公司与甲证券公司签订的股票包销合同,股票发行自核准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承销期限100天,甲证券公司可以预先购入并留存股份1000万股,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资产重组方案是否会导致和平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方案会导致和平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和平公司采用发行股份换取网商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重组,发行后和平公司股份总数会扩张到20亿股,发行后华星控股持股比例下降为25.5%(5.1/20=25.5%),达不到控股地位,此时控制权会发生变更。(3分)
(2)根据和平公司和网商公司的资产规模比例以及网商公司的盈利状况,资产重组方案是否可行?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资产重组方案不可行。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首发条件。
本题中,网商公司的资产总额为和平公司的1.5倍(超过100%),而和平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方式收购网商公司资产并导致控制权转移,实则为网商公司反向收购和平公司从而实现借壳上市,因此网商公司必须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而网商公司2014年至2016年的年利润分别为2亿元、-1亿元和3000万元,未满足“均为正数”的条件,因此方案不可行。(4分)
(3)赵某妻子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赵某之妻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公司合并属于重大事件,同时也属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赵某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妻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本题中,2017年5月10日-5月15日是“内幕信息敏感期”,赵某之妻宁可亏损80万元也要在上市公司公告之前全仓买入其股票,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因此属于内幕交易行为。(3分)
(4)和平公司新股发行的方案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①仅由甲证券公司包销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而本题只有一家承销商进行承销,故不符合规定。(2分)
②股票发行自核准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于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2分)
③公司股票的承销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而本题中,甲证券公司的包销期限为100天,故不符合规定。(2分)
④甲证券公司预留股票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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