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
2018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100万元的货物,并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支付货款提供担保。双方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18年5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设备出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1年。2018年8月1日,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设备,并约定由戊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索要设备。2018年8月12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设备卖给戊公司,并请其将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收到通知后未予答复。2018年8月15日,戊公司通知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将设备交付给自己。
2018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2019年5月15日,与丁公司租赁合同期满后交付。2019年5月10日,丁公司得知甲公司将轿车卖给己,主张自己作为承租人要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次日,乙公司因未收到货款,要求就3台设备和轿车行使担保物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借给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有权。根据规定,抵押权设定后,由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借。
(2)戊公司是否已经取得设备的所有权?若取得,什么时间取得?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①戊公司已经取得设备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这是动产交付的一种方式:指示交付。本案中,甲公司将设备卖给戊公司,设备由丙公司占有,甲公司将请求丙公司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戊公司时,戊公司即获得设备的所有权。②取得的时间为2018年8月1日,根据规定,出让人与受让人就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达成转让协议时,即视为交付。
(3)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无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乙公司以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
(4)乙公司是否对该轿车享有质权?该轿车的所有权人是谁?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①不享有质权。根据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本题中,甲公司仅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给乙公司保管,并未实际交付该轿车,质权尚未设立。
②甲是该轿车的所有权人。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与己虽然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轿车尚未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5)丁公司就轿车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试题来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库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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