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
1.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2015年3月18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10人,债权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A、B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
2015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16年8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2015年1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120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2014年2月20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
问题:
(1)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A、B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不享有表决权。(1分)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由于A、B二人的债权均有破产企业财产作担保,因此其对本次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1分)
(2)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A和B不享有表决权,那么通过此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应该经过5人以上(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在350万元以上(1/2以上)。(1分)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1分)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不符合规定。(1分)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因此,该破产企业的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1分)
(4)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该厂放弃的120万元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分)根据《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方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分)
(5)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对该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80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分)根据《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方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这里虽然是在破产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的,但该行为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前发生的,因此是不能追回的。(1分)
2.A、B企业于2009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09年4月20日提交B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4月20日,承兑人为甲银行。5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5月20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C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D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5月29日,D企业向B企业发出追索通知,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5月30日D企业向保证人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乙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2万元,乙企业以D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为由表示拒绝。6月20日,D企业向C企业发出追索通知,C企业以D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C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2011年5月31日,D企业向A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A企业以D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背书人C企业、承兑人甲银行、保证人乙企业和出票人A企业行使追索权。(2分)
【Answer】The holder, D Co., may exercise the right of recourse to the endorser C Co.,the acceptor Jia Bank, the guarantor Yi Co., and the drawer A Co.(2 point)
(2)B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B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B企业在向C企业的背书转让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因此B企业对其后手C企业的被背书人D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2分)
【Answer】 The reasons for B Co.rejecting the bearer D Co.are valid.According to the Law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where an endorser writes "non - negotiable" on a bill of exchange and his subsequent party negotiates it by endorsement, the endorser shall not bear responsibility for guaranty to the endorsee of the said subsequent party.In this case, the word "non - negotiable" is recorded on the draft when B Co.transfers it to C Co., so B Co.is not liable for D Co., the endorsee of C Co.which is the B Co, ‘s subsequent party.(2 point)
(3)保证人乙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保证人乙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分)
【Answer】 The reasons for Yi Co.rejecting the bearer D Co.are invalid.According to the Law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where a bill of exchange is guaranteed, the guarantor shall, together with the guarantee, undertake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to the holder thereof.Where payment is not made at the maturity of such bill, the holder is entitled to demand payment from the guarantor and the latter shall pay the bill in full.(2 point)
(4)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持票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2分)
【Answer】 The reasons for C Co.rejecting the bearer D Co.are invalid.According to the Law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if the bearer fails to give a notice of recourse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limit, the holder may still exercise the right of recourse.Where losses are caused to the prior parties or the drawee by delayed notice, the party to the bill of exchange failing to notify the relevant parties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 shall be liable for compensation of the losses, but the damages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sum payable by the bill.(2 point)
(5)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D企业的民事权利是否消灭?为什么?
『正确答案』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在本案中,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5月20日。因此,持票人D企业的票据权利因其未在2009年5月20日-2011年5月20日期间行使而消灭。(2分)
D企业的民事权利并未消灭。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在本案中,持票人D企业由于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了对出票人A企业的票据权利,但D企业仍对出票人A企业享有民事权利,D企业可以要求A企业返还与汇票金额(100万元)相当的利益。(2分)
【Answer】 The reasons for Yi Co.rejecting the bearer D Co.are invalid.According to the Law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the rights on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lapse after two years from the date of maturity of the negotiable instrument for the holder against the drawer or acceptor.In this case, the maturity date of the draft is May 20, 2009.Therefore, the bearer's right to the draft of D Co.is lapsed because it was not exercised between 20 May 2009 and 20 May 2011.(2 point)
The civil rights of D Co.is not lapsed.According to the Law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the holder of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who forfeits his rights thereon by reason of limitation of time or defects in specified particulars on the instrument still has civil rights and he is entitled to demand the drawer or acceptor to make a refund equivalent to the sum in the instrument not yet paid.In this case, the holder D Co.
forfeits his rights to drawer A Co., because of exceeding the limitation of time or defects in specified particulars on the instrument.However, D Co.still enjoys civil rights to the drawer A Co..D Co.can require A Co.to return the equivalent interest to the amount of the draft ($1 million).(2 point)
3.A公司于2009年3月8日由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A公司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2012年8月8日A公司获准发行10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8月31日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股本总额增至人民币40000万元,公司在2017年1月决定发行可转换债券,A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相关资料如下:
(1)单位:万元
(2)本次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50000万元。每张面值100元,期限是8年,利率为2%。
(3)A公司在2015年曾发行1年期债券5000万元,3年期债券5000万元,公司发行可转债时已将到期债券全部清偿。已知A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140000万元。
(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计划自发行结束之日起5个月后可以由股东行使转股权。
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公司经过一系列的改正,可转换债券成功发行。
在2017年10月份,由于公司的运营状况较差,业绩有所下滑,股价跌幅较大,股东大会决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并对此方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占股份数为30000万元,同意向下修正方案的股东为20000万元,其中包括持有可转换债券的股东100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发行可转债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发行可转债的规定。根据规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的计算依据。在本题中,首先,A公司2014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7.5%(6000/80000)、2015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6.36%(7000/110000)、2016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7.31%(9500/130000),最近3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7.05%,符合规定。(3分)
(2)可转换债券的期限、面值、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正确答案』可转换债券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而本题中的可转换公司债权的期限是8年,因此不符合规定。
可转换债券面值、利率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可转换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利率由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协商协定。(3分)
(3)前次发行的未到期的债券是否构成本次发行可转债的障碍?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不构成本次发行可转债的障碍。根据规定,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公司债券余额为50000+5000=55000(万元),而净资产额的40%为140000×40%=56000(万元),未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所以不构成本次发行可转债的障碍。(2分)
(4)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发行可转债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符合发行可转债的要求。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题中,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6500+7000+9500)/3=7666.67(万元),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为50000×2%=1000(万元),因此符合规定。(2分)
(5)拟定的转股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拟定的转股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本题中,拟定的期限为5个月后,不符合规定。(2分)
(6)转股价格修正方案的表决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转股价格修正方案的表决不合法。根据规定,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本题中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10000万股必须回避,由于违反回避制度的要求,因此该表决不合法。(2分)
注意除了《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在其他法律中也会有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规定,比如这里的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以及证券法中的非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7)A公司发行可转债是否必须提供全额担保?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正确答案』公司发行可转债必须提供全额担保。A公司的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4亿元,未达到15亿元,因此应当提供全额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3分)
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南四环的一块居住用地;并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13年2月21日,按照建筑规划,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擎峰”高档住宅房地产项目,该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195832.29平方米,容积率为2.5,由10幢高层板楼组成,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其中2幢(9号楼和10号楼)中的共40套房屋是专门为当地回迁居民配建的回迁安置房,在拆迁时已经与原居民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了各个被拆迁居民的房屋位置。
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
(1)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2年;
(2)建设工程价款为5亿元,甲公司应当在2015年3月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
(3)由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8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另外,甲公司与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
2013年1月10日,经甲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C公司。但后来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
2013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同时约定将该在建的商品楼1号楼与2号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甲公司与乙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对已经抵押的1号楼与2号楼进行预售。
2014年2月1日,甲公司取得该商品房项目1~5号楼的预售许可证,开盘向社会销售。当月该楼盘销售火爆,1~5号楼均已售完,其中,1号楼购房者全部为全款购房,甲公司隐瞒了1号楼已经抵押给银行的事实,2号楼大部分为购房人按揭购房,为了能够为购房人办理贷款,甲公司以1号楼的房款偿还了部分乙银行的贷款,解除了2号楼的抵押。
2014年5月1日,甲公司取得该商品房项目6~10号楼的预售许可证,二期开盘中,甲公司6~7号楼房屋全部预售完毕,8号楼有40套房屋因各方面原因未销售,剩余全部销售,购房人均已经支付购房款。甲公司还将9号楼的部分回迁房故意隐瞒是回迁房的事实而对外销售了10套。
2015年2月1日,甲公司清偿了欠乙银行的贷款。2015年3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但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015年8月10日,B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小区8号楼进行整体拍卖优先受偿。
2015年4月开始,该小区购房人陆续办理入住手续,分别出现了如下的情形:
(1)贾某为该小区的回迁居民,得知其房屋被甲公司出售给张某后,要求甲公司解除原合同,向其交付房屋,甲公司不同意,随后贾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优先于张某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2)单某购买的是一套套内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的房屋,收房时测量实际的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但套内建筑面积为143平方米。
(3)6号楼和7号楼的购房人虽然收房,但一直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原合同约定2015年4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因甲公司原因直至2016年5月仍未能办理。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合同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2分)
(2)甲公司在向B公司支付垫资利息时,其计算标准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应当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B公司支付垫资利息。根据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2分)
(3)甲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有效。根据规定,正在建设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可以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有效。(2分)
(4)甲公司2014年2月1日和5月1日的两次开盘中哪些行为不合法?有可能造成什么后果?
『正确答案』甲公司2014年2月1日的开盘中,隐瞒1号楼已经抵押给银行的事实进行销售不符合规定。2014年5月1日的开盘中,甲公司将9号楼的部分回迁房故意隐瞒是回迁房的事实而对外销售的行为不合法。这两项行为涉及的买房人均有可能会要求解除与甲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分)
(5)甲公司对欠付B公司的工程价款是否应支付利息?如果需要支付利息,从何日开始计算,其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正确答案』甲公司对欠付B公司的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分)
(6)B公司主张对该小区8号楼进行整体拍卖优先受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B公司主张对该小区8号楼进行整体拍卖优先受偿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本题中,8号楼的购房人均已经支付了购房款,因此不能对其进行拍卖优先受偿,B公司只能要求对8号楼尚未销售的40套房屋要求拍卖并优先受偿。(2分)
(7)贾某的请求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贾某的请求合法。根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本题中,甲公司将本用于拆迁安置的9号楼部分房屋对外出售给第三人,此时贾某有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2分)
(8)单某所遇到的情况其享有何种权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单某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规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本题中,实际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已经超过了3%,单某可以解除合同。(2分)
(9)6号楼和7号楼的购房人所遇到的情况享有何种权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6号楼和7号楼的购房人所遇到的情况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规定,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本题中,约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间是2015年4月,但由于甲公司原因一直到2016年5月仍未能办理,已经超过了1年,此时6号楼和7号楼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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