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1、 股权的一般转让规则有哪些?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发起人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负有哪些责任?
答:(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我国公司法对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单独出资设立:(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5、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答: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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