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二)掌握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四)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熟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收优惠
(六)熟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所得来源的确定、税收优惠
(七)了解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管理
(八)了解个人所得税税率、征收管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10.特殊收入的确认。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税前扣除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其他支出。
(四)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推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社会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利息费用。
6.汇兑损失。
7.公益性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5%e。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1.保险费。
12.租赁费。
13.劳动保护费。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五)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亏损弥补
(七)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
1.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4.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规定。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三)无形资产
(四)长期待擁费用
(五)投资资产
(六)存货
(七)资产损失
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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