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人。
(二)减、免税所得
1.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6.非居民企业所得。
7.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五)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六)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七)加速折旧和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八)减计收入
(九)应纳税额抵免
(十)西部地区的减免税
八、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