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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_第2页

  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人。

  (二)减、免税所得

  1.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6.非居民企业所得。

  7.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五)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六)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七)加速折旧和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八)减计收入

  (九)应纳税额抵免

  (十)西部地区的减免税

  八、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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