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分类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按不同标准,可以对银行卡做不同的分类。如信用卡和借记卡;人民币卡和外币卡;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磁条卡和芯片(IC)卡等。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9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人单位卡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人个人卡账户存储。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办理挂失手续。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三、银行卡计息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优惠条件。
四、银行卡清算市场
自2015年6月1日起,我国放开银行卡清算市场,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目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是唯一经国务院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卡清算机构,随着银行卡清算市场的放开,我国银行卡组织将迎来国际卡组织、本土第三方支付机构,甚至国内商业银行的多个参与方。
五、银行卡收单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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