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答题
1、 出版物的特殊性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2、 设立出版单位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3、 影响出版物定价的因素主要有哪些?
4、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客体有哪些?
5、 什么叫“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是如何规定“法定许可”的?
【参考答案】
第1题
试题解析:
出版物的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出版物具有既是精神产品又是物质产品的两重性,这是出版物不同于工业产品、农业产品等的最重要的特殊性。
(2)出版物的使用价值与社会效益既可能相一致,也可能相背离。
(3)出版物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既可能统一又可能对立。
(4)仅生产数量上的变化便会导致利润率的大起大落,这也是出版物与一般工农业产品明显不同的特殊性。
考点:
☆☆考点9:出版物的特殊性;
出版物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版物具有既是精神产品又是物质产品的两重性,这是出版物不同于工业产品、农业产品等的最重要的特殊性;
2.出版物的使用价值与社会效益既可能相一致,也可能相背离;
3.出版物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既可能统一又可能对立;
4.仅生产数量上的变化便会导致利润率的大起大落,这也是出版物与一般工农业产品明显不同的特殊性。
第2题
试题解析: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30万元(互联网出版机构应有3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出版单位的程序是: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级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考点:
☆☆☆☆考点8:设立出版单位的条件;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主管机关是指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管机关在中央一般是部级(含副部级)及以上单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一般是局(处)级及以上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一般是县(处)级领导机关。例如,大多数高校出版社,其主办单位是该大学,主管机关则是国家教育部。目前,也有主办单位与主管机关是同一单位的,例如,有些中央部委所属出版社,其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就都是相应的中央部委。出版单位在主管机关和主办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依法开展出版活动。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该业务范围应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出版单位坚持在专业分工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出版活动,不 仅是遵守法规的表现,也有利于形成自己的出版特色。
4.有30万元(互联网出版机构应有3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所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对出版单位负责人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要求,详见下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9:设立出版单位的申办程序;
1.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以下统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2.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2)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3)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4)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3.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级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互联网出版机构,还应持出版许可证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接人服务等相关手续。
5.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3题
试题解析:
影响出版物定价的因素有:
(1)成本和利润。
(2)生产数量。
(3)市场需求。
(4)同类出版物价格状况。
(5)读者的消费心理。
(6)品牌。
考点:
☆☆☆考点23:影响出版物定价的因素;
出版物定价的高低是读者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定价是否合理会直接影响出版物的销售。价格的确定,既受各种因素影响,又与出版单位经营管理的定价目标有关。
出版物价格的制定,受成本、利润、生产数量、市场需求、同类出版物价格状况、读者消费心理和品牌等因素的影响。
1.成本和利润
成本和利润是给出版物定价时必须考虑的两个密不可分的因素。
(1)成本是影响出版物定价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说来,商品的价格只能以成本为最低界限。马克思说:“商品出售价格的最低界限,是由商品的成本价格规定的。如果商品低于它的成本价格出售,生产资本中已经消耗的组成部分,就不能全部由出售价格得到补偿。如果这个过程继续下去,预付资本价值就会消失。”[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45~46页]惟有保证成本收回,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
(2)如果说成本是必要劳动时间的反映,那么,也可以说利润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反映。因为保本价格只能使生产在原有规模上重复,不可能扩大再生产。要扩大再生产,就必须获取利润。所以说,价格高于成本,是出版物和一切商品的基本规律。
以上两点,仅就个别劳动时间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情况而言。一种出版物品种的成本和利润,仅是个别劳动时间的反映,不体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商品价值不承认个别劳动时间,只承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不考虑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否相等而机械地用“成本加利润”来定价,就往往不是偏高,就是偏低,不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因此,要在充分考虑出版物市场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出版物品种的特点来定价。这样,即使价格低于成本(即亏本)或大大高于成本(即获得超额利润),一般也都是允许的。
2.生产数量
关于出版物的生产数量与其成本、利润的关系,本书第一章 “出版物和出版业”的第二节己有分析。出版物生产量越大,单位成本越低;生产量越小,单位成本越高。而成本越低,就越能给定价带来方便,较低的价格也会创造较高的利润。高成本则会给定价带来极大困难:若为了保证一定的销量而定得低一些,很可能产品全部销完也回收不了成本;若为了保本而抬高定价,会导致产品难以销出,仍然免不了亏损。然而,如果单纯为了降低单位成本而把生产数量抬得很高,以致大大超过市场实际需求量,就会造成大量的存货积压,反而又导致亏损。因此,生产数量就成为影响出版物定价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在对市场情况作周密的调查研究后才确定。
3.市场需求
出版物生产量的多少,取决于市场需求。市场需求有潜在需求和现实需求两种。消费者主观上的某种需求只是潜在需求,有相应购买能力的需求才是现实需求,而两者在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一般来讲,消费者是按自己的现实需求来决定购买行为的。出版物定价要考虑是否适应市场的现实需求,并且要尽量把一些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供给与需求是一对矛盾:如果供大于求,价格就要定得低一些;如果供不应求,则价格可以适当高一些。
4.同类出版物价格状况
出版物的定价,还与其他出版单位同类出版物的价格水平有关。在不考虑品牌因素的前提下,一般来说,相同类别的出版物,定价越低越有竞争力,定价越高销售越难。出版物的质量如何,读者在实施购买行为的一瞬间难以判断,必须阅读、使用之后才能有所体会和判断。以图书为例,读者在购买时无法在质量上对主题内容相同的图书作仔细比较,往往只能按照自己的消费需求,从图书的厚薄、开本大小、装帧形式等方面入手作对比。于是,定价相对较低的图书自然容易得到青睐。因此,出版单位在对某种出版物定价时,必须充分掌握市场情况,了解同类产品的价格状况,才便于作出合理的决策。
5.读者的消费心理
读者购买出版物时还受某种消费心理的支配。具有不同消费心理的读者,对出版物定价的考虑也不同。如某些图书是特定的读者群必读的,或者是能给读者带来很大利益的,他们就往往根本不考虑定价高低。又如,某些书对读者来说不是非买不可的,如果定价过高,读者就会不买。只有让读者觉得物有所值,他才会接受。有些“热点图书”,印数高达上百万册,就是抓准了读者心理。可见,读者心理也是出版物定价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6.品牌
品牌是影响出版物定价的重要因素之一。所谓“品牌”,实际上就是高质量的代名词。人们常说的“一等价钱一等货”、“按质论价”,都充分说明了品牌与定价的关系。前面说过,在一瞬间的购买行为中,读者往往无法对出版物的质量进行细致比较,但只要是名牌出版物,甚至只要是名牌出版社的产品,读者在心理上就已经肯定它是好的出版物,因此觉得定价高一些也是理所当然的,愿意接受。有的出版单位为了创品牌,不愿抬高出版物的定价,而采取“价廉物美,薄利多销”的策略,这也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竞争手段。
第4题
试题解析: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考点:
☆☆☆☆☆考点7: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一概念包含三层意思:一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二是作品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使人们能够感知,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三是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完成的。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列举与概括(非穷尽)相结合的方法,规定了以下九大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1.文字作品
这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这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摄影作品
这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这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的地图、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计算机软件
这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这是指不属于上述范围、需由法律或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作品。
第5题
试题解析: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下列五种法定许可: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
☆☆☆☆考点23: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可见,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定许可须付酬,合理使用不付酬。
我国著作权法分别规定了下列五种法定许可: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这是因为教育事业关系到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而九年制义务教育又是教育的基础。这里要注意的是:第一,使用的目的是为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第二,教科书是指课堂教学所用的正式教材,不包括教辅材料等;第三,使用的数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量的要求。
2.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这里要注意:第一是相互转载、摘编只限于报刊之间,如要转载以图书形式出版的作品,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直接支付报酬;第二,首次刊登作品的报纸或期刊无权不准许其他报刊转载、摘编该作品,只有著作权人才享有这项权利(见下文)。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里应掌握两点:第一,作品在报刊上发表或现场表演都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条件,只有当作品己经被授权合法制成录音制品后,才适用法定许可;第二,仅限于音乐作品,不包括曲艺、诗歌朗诵等文字作品及其他作品。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三种法定许可部有例外:如果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转载、摘编)的,就不能使用(转载、摘编)。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这是因为我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担负着重要的宣传任务,同时播放的作品也很多,涉及众多著作权人,都要取得许可有一定困难。但是,立法机关也考虑到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作出此规定。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条规定只对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适用。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不享有播放权,故不必向其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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