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1.简述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威胁强迫,陷入恐惧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它具有以下要件:
(1)须有胁迫行为存在。胁迫是不正当地预告危害,以使对方陷入恐惧的行为。
(2)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第二,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3)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所谓不正当,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准则。违法当然属于不正当,但不正当却不一定都违法。因为它干涉了相对人是否签订合同的意思自由。
(4)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如果胁迫人虽然施加胁迫,但被胁迫人并不因此产生恐惧;或虽有恐惧,但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
(5)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联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须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作出。
2.简述我国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原则。
侵权损害赔偿是因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1)全部赔偿的原则。
(2)金钱赔偿的原则。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3.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动产由无权处分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时,该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又称即时取得。
(2)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善意取得的标的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动产;
第二,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取得对动产的占有;
第三,善意第三人须自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占有;
第四,第三人必须是公然和善意取得占有。所谓公然,即非隐秘;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可能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
第五,非法转让人的占有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
论述题
1.论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是指在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由该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所有权的制度。
(2)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实质上,就是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交易人的利益。对于交易中善意的受让人,承认其在取得财产占有的同时也就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即使该财产的出让人为非所有人,财产的原权利人也不能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向出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3)善意取得的性质。对于善意取得在法律上的性质究竟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原始取得,即善意取得人并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而是直接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当然为原始取得。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继受取得,因为善意取得效力的发生是基于让与行为。前一种观点为通说。
(4)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讲一般包括:善意取得的标的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动产;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取得动产的占有;善意第三人须自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占有;第三人必须是公然和善意取得占有;非法转让人的占有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
(5)关于善意取得的理论。善意第三人为何能够从无所有权的出让人处取得所有权?对此有种种解说。如取得时效说、权利外像说、法律赋权说、占有效力说、法律特别规定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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