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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2)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9年8月9日 ]  【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占有改定,是指让与动产时,让与人仍继续占有动产,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通过订立契约,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依此契约即完成“交付”。

  2、C宾馆通过租借占有了此摄影机,8月9日同电视台达成了买卖协议,此时视为摄影机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此交易的方式为简易交付。

  3、B《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D乙公司将小汽车钥匙交甲公司应视为汽车已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同时,依《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不是其所有权发生移转的要件。

  5、D《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知D项正确。

  6、A《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多项选择题

  1、AD机器设备的转让合同有效,且由于甲乙双方经过清点,办理了交接手续,故发生了该机器设备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对于厂房的转让而言,其合同有效,但因未办理登记而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乙企业可依据该转让合同请求甲企业办理厂房所有权的过户手续。

  2、AC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生效要件,但房屋买卖合同不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生效要件。由于房屋仍属甲所有,所以人民法院对于丙的请求应当支持。

  3、CD《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4、CD《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材料的审查职责是以形式审查为主,以实质审查为辅。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材料形式上审查无过失,即尽到了审查职责,行政行为无过错,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简答题

  1、动产交付的方式可分为两类: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其中观念交付又可分为拟制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2登记对抗与登记要件的区别:

  区别可从下几点进行论述:

  (1)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

  (3)登记的效力不同。

  (4)是否考虑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3、不动产登记是指专门的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其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并供不特定的第三人查阅的行为。

  4、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如继承、法院生效判决、征收等事实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有: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5、异议登记是指事实上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提出的登记。《物权法》第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预告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案例分析

  1、(1)房屋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必须办理登记。乙虽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未办理登记,故未取得所有权。

  (2)丙虽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仍有效,且租期未满。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丙替代甲成为出租人,应承受该租赁契约,故乙有权拒绝腾房。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比如继承、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法院生效判决等产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是乙虽然取得了房地产的合法权利,但没有进行登记,丙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登记名义人甲公司处取得形式要件齐备的不动产物权,依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乙不能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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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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