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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民法》专升本模拟试卷及答案第五套_第7页

来源:考试网  [ 2016年1月27日 ]  【

  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31.×【解析】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特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共有既可能在动产在存在,也可能在不动产上存在。

  32.√【解析】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人在内的任何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33.×【解析】《物权法》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4.×【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42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用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35.×【解析】宅基地使用权只能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单独买卖、出租、抵押。

  36.√【解析】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不必将担保物转移给抵押权人占有,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

  37,×【解析】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权利,但不包括不动产。

  38.√【解析】按份之债的性质是基于同一原因而发生的数个债,它虽然具有一个债的外表,实际上是数个债的集合。因此数个债权人之间或数个债务人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各债权人按照自己的份额独立享有债权,各债务人按照自己的份额独立负担义务。

  39.√【解析】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债的履行地点,应当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0.×【解析】《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41.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而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是: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而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侵权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

  4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规则如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赠与、奖励的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效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效力未定。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行为、身份行为无效。

  43.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1)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的完美状态为目的,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一种索求性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来自于物权的支配内容,是一种从属性的内容,物权请求权不能转让;而债权请求权可以转让。

  (3)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

  (4)物权请求权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只需证明相对人己实施了侵害物权的行为便可;而债权请求权中,债权人一般应对债务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

  四、论述题:16分。

  44.

  (1)无效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能达到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即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行为。

  (2)无效法律行为的原因。

  ①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原则上得为无效。但是,欠缺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实施的行为在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时得由无效变为有效。

  ②内容违法或违反公共利益。包括以下四种具体情形: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以下数种情形:

  第一,欺诈。欺诈也称诈欺,是指故意将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的情况加以表示,以使他人产生误解,进而作出意思表示。如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歪曲或掩盖事实真相等,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与判断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意思表示,达到欺诈者的不正当目的。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方受欺诈而为的法律行为属绝对无效行为,但是依《合同法》,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才为无效合同。

  第二,胁迫。胁迫是指采用能对他人精神产生恐怖压力而迫使其为意思表示的行为。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方受胁迫而为的法律行为属绝对无效行为,但是依《合同法》,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才为无效合伺。

  第三,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行为是指一方利用对方陷入危难境地之事实,为自己之不正当利益追使对方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乘人之危而为的法律行为属绝对无效行为,而依《合同法》,乘人之危订定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3)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

  ①返还财产。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应返还财产或恢复原来的财产状态。返还财产分为双方返还与单方返还,前者指当事人双方互相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后者返还是指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但对方已交付的财产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没收,适用于一方有严重过错的情形(如严重违反法律、实施欺诈、胁迫等行为)。若财产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原则上适用善意第--A保护的规则,善意第三人不承担返还财产的责任。

  ②赔偿损失。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相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依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收缴或者返还第三人。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严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追缴双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五、案例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o

  45.(1)构成紧急避险。

  理由: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张女士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人身、财产利益不受侵害,面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采取了相应措施,侵害了乘害乙的较小利益,构成紧急避险。

  (2)应当由驾驶员甲所在的公交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本案中,险情系由驾驶员甲的行为引起。所以,应当由驾驶员甲所在的公交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46.(1)部分无效。因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价值金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

  (2)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标的物交付前发生的损失应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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