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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习重点及习题讲解:第十二章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 2015年6月27日 ]  【

  出质人的权利: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必须是财产权(人格权、人身权不能转让);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不动产原则不能设定质权)。

  A.汇票、本票、支票、存单、仓单、提单等物权凭证;

  B.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股东大会还由出质人出席,质权人不能取得股东身份权);

  C.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留置权

  担保物权,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

  留置权法定,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不依当事人之间协议而设定的。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法规定,行纪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1.留置权的取得:

  积极要件: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已届清偿期;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消极要件:占有动产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留置动产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2.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标的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就留置物优先受偿(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债权人应当确定2个月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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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daib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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