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的权利: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必须是财产权(人格权、人身权不能转让);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不动产原则不能设定质权)。
A.汇票、本票、支票、存单、仓单、提单等物权凭证;
B.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股东大会还由出质人出席,质权人不能取得股东身份权);
C.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时,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留置权
担保物权,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
留置权法定,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不依当事人之间协议而设定的。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法规定,行纪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1.留置权的取得:
积极要件: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已届清偿期;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消极要件:占有动产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留置动产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2.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标的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就留置物优先受偿(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债权人应当确定2个月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