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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重庆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工作实施办法_第5页

来源:彭水县教委    [ 2015年10月28日 ]  【

  七、录取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在渝招生录取工作由重庆市教委统一领导,重庆市考试院具体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由重庆市考试院向招生学校提供符合报考条件且成绩达到分数线要求的考生电子档案,供招生学校审录。招生学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学校自行确定,同时,由招生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并处理有关遗留问题。

  录取将严格执行各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考试院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各招生学校要发挥本校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我监督。为落实教育部“阳光招生”要求,市教育考试院在录取期间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相关情况。

  成人高校专科计划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在渝招生计划数的105%左右。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重庆市2015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录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招生院校自行选择合适的地点,通过网络下载或上传考生电子档案,准确、高效地完成录取工作。录取的全部过程将由计算机记录并存储,以备查。

  (一)录取准备和实施

  ⒈分数线的划定将以各类招生计划数、有效生源数和录取比例为主要依据。其中,高中起点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高中起点文、理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⒉录取时间将在《重庆市2015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在渝招生网上录取实施办法》中通知。

  (二)照顾录取政策

  ⒈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重庆市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⒉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⒊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经本人提出申请,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进入成人高校专升本学历教育。

  ⒋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⑴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⑵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⑶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⑷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⑸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90年12月31日前出生);

  ⑹贫困区县的考生、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⑺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香港、澳门、台湾省籍考生;

  ⑻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⑴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⑵散居非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⑶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

  符合且申报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须于报名确认时,交验相应的照顾证明材料原始证件及复印件,其中:贫困区县户籍考生,在户籍地报名考试,可享受贫困地区照顾政策。报名时考生须出具本人户籍页原件;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凭本人身份证或户籍页原件报考,可享受聚居区少数民族照顾政策;三峡库区淹没乡镇的搬迁移民考生,须提供由区县移民局出具的相应证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办理。

  凡申报照顾录取的考生,必须在报名时到区县考试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申报者及其申报照顾项目将在市教育考试院网站、区县考试机构公示栏及考点公示栏进行三级公示。

  符合上述两项或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最多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一项照顾政策,不得累加。

  (三)录取数据及录取名册

  市教育考试院、各在渝招生成人高校要准确核对和妥善保管招生录取阶段的所有数据及相关文件资料。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院校提出,报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录取结束后,市教育考试院要向教育部报送录取新生数据,并向招生院校提供2015年录取新生名册及录取新生数据。招生院校必须按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录取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

  考生通过“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网站”和“重庆招考信息网”免费查询录取信息。

  (四)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招生学校必须进行第一学历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有关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八、招生经费

  招生经费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制定〈重庆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113号)、《关于调整我市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165号)、《关于调整我市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63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位应试考生缴纳报名考试费140元;每位免试生缴纳报名费50元。

  报考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矿业类专业单独招生的考生,由学校代收报名考试费。

  每录取一名新生,由招生学校向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缴纳招生经费60元。

  九、违规处罚

  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执行。

  对违反招生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以及《重庆市规范高等教育招生秩序严肃高等教育招生纪律若干规定》(渝教招考〔2012〕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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