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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习重点及习题讲解:第二章

来源:考试网  [ 2015年6月11日 ]  【
第二章 自然人

  自然人既包括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我国民法通则的自然人的概念与合同法自然人的概念相同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A.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提民事义务的资格):

  a.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c.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给予胎儿利益给予特殊保护: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d.自然人死亡后,原则上不具有权利能力,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著作权。死者不再享有名誉、隐私、肖像权,但是,生前享有的这些权利可以延续。

  B.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享有民事义务的资格):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纯粹获益行为不须行为能力

  (一)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注:不是等同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能力和处分不动产的权利必须年满18岁。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享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荣誉权、发明权、著作权等民事权利);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认定: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A.该转让协议有效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C.该转让协议无效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参考答案] B[解题思路和依据] 杨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应注意的问题] (1)行为能力的认定有法律规定,与智力超常无关,非个案认定(关于成年人的精神病鉴定除外)。(2)注意区别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与从事其他民事行为的性质的认定。第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效;第二,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c.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就算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不得单独实施。

  (二)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就算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不得单独实施。

  d.相关规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三)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四)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诉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能力的判决。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也应当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C.住所:

  a.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b.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c.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2.监护:

  A.监护人比较:

   未成年人(包括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一般监护人
(按顺序) 
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单位监护人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单位监护人不分顺序,按有利原则。 
精神病人被宣告为无限能力人的申请和撤销,都要通过法院,未成年人则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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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daib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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