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指定监护:
a.单位指定:
(一)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二) 上述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b.法院指定:
(一)对有关组织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法院裁决。
(二)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将未成年人监护人中的(一)(二)(三)项或精神病人监护人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根据前款中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诉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四)在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c.单位指定是法院指定的前置条件。
d.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C.监护人的责任:
a.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b.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c.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如果这种责任是赔偿经济损失,应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承担,但单位除外。
d.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D.监护人的相关规定:
a.认定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b.协议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父母不能通过协议排除监护权。
c.离婚监护: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d.委托监护: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监护职责确有过错的,被委托人负连带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e.收养监护: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A.比较表:
条件 | 起算 | 利害关系人及申请顺序 | 公告期 | |
宣告失踪 | 下落不明2年 | 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开始计算。 | 近亲属、监护责任人、债权债务人,没有先后顺序,不告不理。 | 3个月 |
宣告死亡 | 下落不明4年 意外事故时为2年 |
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开始计算,意外事故从发生事故之日起。 | 近亲属、受遗赠人、债权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单位不是利害关系人),不告不理。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 (一)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
普通:1年 特殊:3个月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
注意: 1.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3.申请失踪或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本身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限人没有资格申请。 |
王某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计算宣告死亡的期间应当自()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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