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8. 系统选型:
1)环境温度不低于 4℃且不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2)环境温度低于 4℃或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3)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
89. 喷水强度(L/min•㎡):轻危 4、中危Ⅰ级 6、中危Ⅱ级 8、严重危Ⅰ级 12、严重危Ⅱ级 16,通透吊顶加 30%;
90. 作用面积(㎡):轻危、中危:160、严重危 260,干式、双联锁加 30%。
9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 25mm 的试水阀。
92. 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 4 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 5min 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93.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94.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开启报警阀组的控制方式: 1)自动控制;2)消防控制室(盘)远程控制;3)预作用装置或雨淋报警阀处现场手动应急操作。
《水喷雾灭火系统》
95. 扑救电气火灾,应选用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
96. 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细水雾灭火系统》
97. 细水雾系统的水质除应符合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泵组系统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有关规定;
2)瓶组系统的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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