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
该纺织厂房每层划分一个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
①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 3.2.1 的规定。可知本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三级;
②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432/9000=4.8%。可知本建筑为丙类火灾危险性建筑。
③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可知本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④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查表可知本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应不大于 3000m2。
3.3.1 注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⑤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1 条的规定增加1.0 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则每层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 3000×2=6000m2。所以,本厂房每层划分一个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
2、
除尘器和过滤器室的泄压设施设置不合理。
存在以下问题:
①泄压设施采用易于泄压的落地式泄压窗,并采用钢化与普通玻璃组合的方式不合理。
整改: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②泄压窗面向厂房外的消防车道不合理。
整改: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③屋顶同时设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设施,面板质量为 80kg/m2不合理。
整改: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 60kg/m2。
④地面采用具有突出波纹的防滑地面不合理。
整改: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⑤同时地面设地沟一座,为了检修方便,地沟使用结实的木板盖住不合理。
整改: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⑥门斗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为 1.5h,采用两个乙级防火门正对设置不合理。
整改: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3、
计算除尘器和过滤器室所需泄压面积不合格。
①计算长径比:
长径比=36×(12+6.5)×2/(4×12×6.5)=4.37>3,需要分段;
把长边分为二段:
长径比=18×(12+6.5)×2/(4×12×6.5)=2.1<3
②计算厂房容积:
V=18×12×6.5=1404m3;
③计算泄压面积:
A1=10×0.110×14042/3=137.9m3
则 A=137.9×2=275.8m2
4、
该厂房安全疏散存在问题:
①厂房二层采用宽 1.3 米的疏散走道进行连通有问题。
整改:厂房内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0.90m。
②在东西方向各设一座宽度为 1.0 米敞开楼梯间有问题。
整改: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③首层设两个疏散外门,宽度为 1.1 米有问题
整改: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 1.20m。
5、
应设置消防车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解析】:
1、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①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 3.2.1 的规定。
表 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②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火灾危险性的确定: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
③厂房防火分区面积的确定: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表 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 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 2 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 10 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表示不允许。
④自动灭火设施设置的相关规定:
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不小于 50000 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 5000 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 占地面积大于 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 1500m2的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高层乙、丙类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 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2、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 60kg/m2。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3.6.4 厂房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 3 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 3 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式中:A——泄压面积(m2);V——厂房的容积(m3);C——泄压比,可按表 3.6.4 选取(m2/m3)。
注:1 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 4.0 倍的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3.6.6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4、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 3.7.5 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0.90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5、
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 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 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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