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适用范围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方针】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四)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弱势群体)
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与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有关的事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安全事故伤亡责任。
【例如】须知本工作为高危机械作业,劳动自愿签署并进行此项作业。劳动者在机械使用过程中由机械造成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伤害,由个人负责,对企业永不追究。
(五)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政府监管要求、监督检查的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安全生产舆论监督、安全生产违法信息、记录和公告、通报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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