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说明
本案例包含或涉及以下内容:
(一)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责任。
(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三)消防检查与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义务消防组织和灭火预案。
(五)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及奖惩。
三、关键知识点和依据
(一)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依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企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确定了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安环部为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确定厂内、厂外储油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厂内所有甲乙类生产装置或厂房、变、配电站、易燃可燃材料仓库等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在安环部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均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该在厂内和厂外油库分别建立了专职消防队,在各车间和各岗位建立了义务消防队,确定了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结合石油化工企业的特点,建立健全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和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三)消防检查与巡查
1.消防巡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及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2.消防检查。该企业依《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企业还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定期检查测试。
(四)火灾隐患整改。
防火检查与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
1.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当当场改正: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或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和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2.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3.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被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企业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民政府报告。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该企业每年对员工(包括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的消防安全培训,保障员工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经常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员工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企业应根据《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内容包括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和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及措施,而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不断提高员工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七)消防档案及奖惩。
企业应根据《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其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还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依照企业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四、注意事项
(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二)易燃易爆生产、储运单位动用明火和散发火花作业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或检修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有具体的防火防爆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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