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火灾隐患的整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整改方法
按整改的难易程度可分为:当场整改和限期整改二种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大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五)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2、消防安全培训的形式
(1)定期参加消防专门培训
①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②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③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④其他依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培训人员
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
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人员
(六)灭火、应疏散预案
《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规定应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人员职责分工、人员疏散疏导路线、特定的防火灭火措施和应急措施等,结合上述内容制定预案。
1、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
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应急组织机构、火情预想、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计划图、注意事项等。
2、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程序(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P414)
1、组织机构
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 组、
安全防护救护组
(各组的人员、任务、要求)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七)消防档案
《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特殊工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八)奖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例中,该单位消防管理措施比较到位,基本符合《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但在巡查检查频次、消防安全教育、消防演练时限等方面不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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