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5:中间业务 ★ ★
(一)结算业务
结算业务包括内部结算业务和外部结算业务。
内部结算业务包括内部转账、委托收款和资金归集;
外部结算业务包括代理收付款、信用证结算和托收承付结算。
(二)财务公司票据承兑业务
(三)委托贷款
(四)委托投资
(五)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
(六)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非融资性担保包括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投标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等。
考点6: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创新 ★
(一)产业链金融服务
为解决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国银监会于2014年在全国选取了北汽、上汽、海尔、格力、武钢等5家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试点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的财务公司可以开展“一头在外”(“一头在外”是指产业链交易双方中,一方为集团成员单位,另一方为集团外非成员单位)的票据融资和保理业务等,财务公司金融服务范围由此覆盖到产业链上、下游。这对加强财务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帮助企业集团提升竞争优势、放大产业协同效应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资产证券化
考点7: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 ★
(一)财务公司内部控制
1. 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1)全面性。
内部控制要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
(2)审慎性。
公司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都必须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有效性。
公司各级人员都必须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4)独立性。
稽核法律部为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 其他任何部门,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5)制衡性。
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2. 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财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财务公司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评价机制。
财务公司应建立涵盖各项业务的、全系统的风险管理系统。
财务公司应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各项业务的政策、制度和程序。
财务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的后评价制度。
财务公司应明确划分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建立职责分离、横向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并对关键岗位的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
财务公司应建立完整的授权体系,包括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董事长对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总经理对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的授权;部门经理对工作人员的授权等。授权力求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
(二)财务公司风险管控
1. 财务公司风险管控体系
2. 财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
3. 财务公司内控合规体系建设
19.3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
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完善财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政策,规范市场准入,加强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和内控建设,形成了适合财务公司的监管指标。
考点8:市场准入 ★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包括: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一)法人机构设立
1.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10条):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2)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期,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5)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6)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7)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无不当关联交易;
(8)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9)母公司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10)成员单位数量较多,需要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
2. 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6)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7)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 非自有资金入股;
(8)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9)中国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的成功经验;
(2)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4)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除应符合普通战略投资者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4条):
(1)资信良好,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2)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3)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且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做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4)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中国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企业的,除应符合普通战略投资者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2)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4)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分支机构设立
财务公司由于发生合并与分立、跨银监局迁址,或者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而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2)拟设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前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3)各项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4)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5)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6)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监管评级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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