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股东,行使权力,施加压力。
4.其他债权人,通过债券的购买和赎回,施加压力。
5.外部中介机构,市场监督,提供信息。
6.其他参与方,协会、员工。
12.2.2信息披露
银行机构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会计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两大类。
披露原则:侧重披露总量指标,谨慎披露结构指标,暂不披露机密指标。
信息披露的目的:起到配合监管机构、强化外部监督的作用;起到提升银行自身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的作用;有利于利益相关方做出决策并保障他们的利益。
信息披露的制度要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要求披露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情况、年度重大事项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侧重于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和管理相关信息的披露。
为达到有效监管,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信息披露控制机制,含日常监督机制、惩罚机制、监管当局责任。
监管要求信息披露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关系:《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要求披露的主要内容
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附表
风险管理状况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以及其他风险状况。
公司治理信息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银行部门预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年度重大事项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专有信息和保密信息披露:
专有信息特点:如果与竞争者共享某些关于消费者、产品或系统的信息,会导致银行在这些产品和系统的投资效益下降,进而削弱其竞争地位。
对专有或保密信息可不披露具体的项目,但必须对要求披露的信息进行一般性披露,并解释某些项目未对外披露的事实和原因。
12.2.3外部审计
银行监管者可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使用外部审计达到以下目的:
1.评估其从商业银行收到报告的准确性; 2.评价商业银行总体经营情况;
3.评价商业银行各项风险管理制度; 4.评价银行各项资产组合的质量和准备金的充足程度;
5.评价管理层的能力; 6.评价商业银行会计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程度;
7.商业银行遵循有关合规经营的情况; 8.其他历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主要存在的问题: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表外业务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监控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信息披露对外部审计的作用:
1.消除信息不对称及降低代理成本的最有效途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降低审计人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减少经营者与所有者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审计风险;
3.强化外部市场对经营者行为的约束,优化审计环境;
4.将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充分“暴漏“在会计报表相关使用者面前,能够促进经营者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
5.使得投资、债券等市场运行基础更加稳固,有效性提高,同时促使企业和经营者的行为更加规范,审计风险得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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