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或属于独立劳动所得。
考点7.10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18-222)
1.可以抵押的财产: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运输工具等
2.不得抵押的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
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
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可以出质的权利: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库、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⑤可以转让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等
考点7.11 《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22-224)★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境内公民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规定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前在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 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2 年连续盈利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考点7.12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26-228)★
1.个人理财业务准入管理
①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外汇局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
②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托的金额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
2.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为商业银行按理财计划开设境内托管账户、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②监督银行业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③保存商业银行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不少于15 年;
④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⑤协助外汇局检查商业银行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
3.商业银行境内托管账户的支出范围是:划入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回商业银行的资金、货币兑换费、托管费、资产管理费以及各类手续费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4.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①商业银行购买境外金融产品,必须符合银监会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定。
③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在发售产品时,向投资者全面详细告知投资计划、产品特征及相关风险,由投资者自主作出选择。
④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
⑤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履行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考点7.13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28-234)★
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
2.有下列行为的,证监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①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②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③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
④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
⑤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⑥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基金宣传资料不得有虚假宣传
考点7.14《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234-240)★
保险兼业代理执业管理的禁止规定
①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②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③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④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⑤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⑥代理再保险业务;
⑦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⑧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考点7.15《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40-246)★
1.个人外汇业务的分类和管理
按照交易主体: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
按照交易性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 年备查。
2.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①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不必经外汇局核准。
②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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