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与发放支付
1贷款合同概述
1.贷款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贷款种类、币种、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担保方式、责任等。
2.贷款合同的制定原则;
(1)不冲突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
(2)适宜相容原则;
(3)维权原则;【合同要在法律范围内维护金融机构的权益】
(4)完善性原则。
2贷款合同管理
1.贷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对贷款合同给管理中尚存一些问题,如贷款合同存在不合规、不完备的缺陷,具体包括:
(1)对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约束不力;
(2)未明确约定银行提前收回贷款以及接触合同的条件;
(3)未明确约定罚息的计算方法;
(4)担保方式的约定不明确、不具体。
2.关于合同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债权适用2 年诉讼时效规定,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2 年内,权利人提起诉讼,则丧失胜诉权。
3.加强贷款合同规范性审查管理;
规范性审查应确保以下几点:
(1)合同文本选用正确;
(2)在合同中落实的审批文件所规定限制性条件准确、完备;
(3)格式合同文本的补充条款合规;
(4)主从合同及凭证等附件齐全且相互衔接;
(5)合同的填写符合规范要求;
(6)一式多份合同的形式内容一致;
(7)其他应当规范的内容。
3贷放分控操作要点
1.设立独立的放款执行部门;
2.明确放款执行部门的职责;【核心职责是贷款发放和支付的审核】
(1)审核银行内部授信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包括流程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合法、齐备;审批文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内容是否完善,要素是否一致等。】
(2)核准放款前提条件;
放款执行部门要对提出的审核意见负责,其主要审核的内容包括:
审核合规性要求的落实情况;【包括:是否已提供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用地、环评批复等】
审核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对贷款客户的限制条款见考点10.4】
核实担保的落实情况;
审核审批日至放款核准日期间借款人重大风险变化情况;
审核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落实情况;
审核申请提款金额是否与项目进度相匹配;
【对于投资额大、计数复杂、按照项目进度分期付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人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有监理、评估。
质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签署的项目进度和质量的书面文件。】
‡审核提款申请是否与贷款约定用途一致。
(3)其他职责。【参与贷款管理工作】
3.建立并完善对放款执行部门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4对贷款客户的限制性条款
放款执行部门的职责之一便是您审核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限制性条款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办理具体贷款业务品种、额度、期限及保证金的比例要求;
2.贷款担保方面的要求;来源:
3.对资产负债率等核心偿债能力、流动性、盈利性等财务指标的要求;
4.贷款支付金额、支付对象的要求;
5.对外担保的限制;
6.资本出手的限制;
7.股东分红的限制;
8.兼并收购的限制;
9.交叉违约的限制;
10.偿债优先权的要求;
11.贷后配合管理的要求;
12.确定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名单、交易商品,必须要时银行可做限定;
13.锁定借款人贷款对应的特定还款来源,提出明确和监督的具体措施,落实责任人;
14.其他限制条件。
5贷款发放管理总概
1.贷款发放的原则;
(1)计划、比例放款原则;
(2)进度放款原则;
(3)资本金足额原则。
2.贷款发放的条件;
(1)先决条件;【详见考点10.6】
(2)担保手续的完善;
3.贷款发放审查;
(1)贷款合同审查;
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详见考点10.7】
(2)提款期限审查;
(3)用款申请资料检查;【详见考点10.8】
(4)账户审查;
(5)提供审查有关的提款账户、还本付息。
4.放款操作程序;
5.停止发放贷款的情况;【详见考点10.9】
6贷款发放的先决条件
贷款实务操作中,先决条件文件会因贷款而异。
1.首次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文件包括以下几类:
(1)贷款类文件;
借贷双方已正式签署的借款合同;银行之间已正式签署的贷款协议。
(2)公司类文件;
(3)与项目有关的协议;
(4)担保类文件;
已正式签署的抵(质)押协议;已正式签署的保证协议;ƒ保险权益转让相关协议或文件;„其他。
(5)与登记、批准、备案、印花税有关的文件;
(6)其他类文件;
2.首次放款以外的放款,无需重复提交许多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只需提交:
(1)提款申请书;
(2)借款凭证;
(3)工程检验师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告和成本未超支的证明;
(4)贷款用途证明文件;
(5)其他贷款协议规定的文件。
7贷款合同种类
信贷业务中涉及的合同主要有借款合同(主要审查必备条款)、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8用款申请材料 检查
1.审核借款凭证;
借款人办理提款,应在提款日前填妥借款凭证;
除非借款合同另有规定,商业银行不能代客户填写借款凭证。
2.变更提款计划及承担费的收取;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给签订后,如需改变提款计划,需提交申请并得到银行同意;
变更提款计划应收取承担费,根据合同,按提款计划变动部分收取;
商业银行公司业务部门须在借款人的提款期满之前,将借款应提未提的贷款额度通知借款人。
3.检查和监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提款进度;
借款人提款用途通常包括土建费用、工程设备款、购买商品费用、在线项目进度款、支付劳务费用、其他与项目工程有关的费用、用于临时周转的款项。
注意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监督提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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