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银行业法律体系
考纲要求:
了解民商法基本框架和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关系;
熟悉《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主要民商立法中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相关的内容;
掌握银行三法即《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刑法》、《票据法》、《反洗钱法》、《信托法》等相关金融立法的内容;
掌握《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主要行政立法中与商业银行业务相关的内容。
本节框架: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1.制定并发布监管规章、规则
审慎经营规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核心经营目标,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2.实施行政许可
3.非现场监管
中国银监会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银监会应当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4.现场检查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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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和处置突发事件
6.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监督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1.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2.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促成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
3.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延伸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
(3)强制披露。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
(三)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既规定了银监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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