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管体系
01监管概况
02监管指标和方法
03银行业法律体系
04行业自律规则
第一节 监管概况
考纲要求:
了解国际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熟悉我国银行监管的历史沿革与监管体制;
熟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掌握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管原则、管控重点。
银行监管改革:
一、国际银行监管改革
(一)《巴塞尔协议》的变化
《巴塞尔协议Ⅲ》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扩一修三建” )
1.扩大资本覆盖面,增强风险捕捉能力
① 提高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② 大幅度提高内部模型法下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和定性标准;
③ 大幅度提高场外衍生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
④ 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明确了商业银行全面风险治理架构的监管要求。
2.修改资本定义,强化监管资本基础
① 界定并区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功能。
② 对普通股、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分别建立严格的合格标准,以提高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③ 引入严格的、统一的资本扣减项目,并要求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减。
④ 取消专门用于抵御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
⑤ 商业银行发行的非普通股工具必须带有减计或转股条款,在银行无法生存的情况下减计或转为普通股,以吸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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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弥补资本充足率缺陷
主要为实现两方面目标:
一是为银行体系杠杆率累积确定底线;
二是为采用简单、透明、基于风险总量的指标,可以防止模型风险和计量错误。
4.建立宏观审慎资本要求,反映系统性风险
一是横向维度上,对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提出附加资本要求;
二是时间维度上,在资本要求中嵌入反周期因子,提出逆周期资本要求。
5.建立量化流动性监管标准
提出两个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
(二)《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主要变化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是国际银行业良好监管实践的最低标准,许多国家将其作为评估本国监管体系质量和明确未来工作要求的标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也将其运用至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中,以评估各国银行业监管实践的有效性。
巴塞尔委员会于2012年9月正式发布第三版《核心原则》。
第三版《核心原则》将原《核心原则》和《核心原则评估办法》整合为一份综合性的文件。
此次修订主要反映了危机后银行监管的以下变化趋势:
1.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
2.引入宏观审慎视角。
3.重视危机管理、恢复和处置。
4.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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