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要科学考量中长期贷款的现金流、行业、项目类别、地区、项目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的建设期、达产期、还贷期和总贷款期限,不得利用宽限期变相延长总贷款期限。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合理制订还款计划,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6.还款管理
贷款人应加强对资金账户的监控,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采取展期、续贷、贷款重组等处理措施。
7.合同管理
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
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1)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2)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3)未遵守承诺事项的;(4)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5)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6)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8.风险缓释
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目的包括:鼓励银行通过风险缓释技术有效抵补信用风险,降低监管资本要求;鼓励银行通过开发更加高级的风险计量模型,精确计量银行经营面临的风险。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合法性原则。
②有效性原则。
③审慎性原则。
④一致性原则。
⑤独立性原则。
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的合格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商业银行应关注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要求(共5点)。
9.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为促进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健康规范发展,银监会于2014年发布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办法》规定,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按照不同标准,保理业务可划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单保理和双保理等种类。
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10.法律责任
为推进贷款新规的贯彻落实,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中国银监会在“三个办法”中明确了贷款人违反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违反该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银监会可根据《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对贷款人采取监管措施的有5种情形。
对贷款人的7种情形,银监会除按前述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银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4种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可采取《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贷款人有7种情形之一的,银监会除按前述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违反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银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5种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贷款人有8种情形之一的,银监会除按前述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11.授信工作尽职要求
2004年7月,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对尽职调查和问责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总体要求如下: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授信工作人员对《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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