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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词典: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_第4页

来源:考试网  [2016年3月4日]  【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其资质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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