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第21-23、36、50条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培训的人员、方式、内容等方面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分级负责:
1、国家安监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2、国家煤监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主负和安管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3、省级安监部门→省属及辖区内央企分公司、子公司主负、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4、省级煤监机构→省辖区内煤矿企业主负、安管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5、市、县级安监部门→辖区内央属、省属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负和安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6、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三、各类人员的培训
(一)对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1、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P87)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再培训的内容(P87)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视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3、培训时间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其他单位主负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1、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P87)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与主要负责人再培训的内容基本相同。P87
3、培训时间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三)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1、特种作业的范围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 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2、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实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件的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 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其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3、培训机构必须按规定取得培训资质证书,并且按大纲进行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重新考核和证件的复审要求
有效期为6年,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操作证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其操作证失效。
(四)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除特殊要求外,培训考核工作同样适用于特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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