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
3、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4、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取得 中级注安等职业资格年限,视为相应职称年限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
第九条明确提出:建设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取得职业资格年限可视为取得相应职称年限。
原文链接: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9/10/23/art_2259_49487.html
3
一证两用!不用换发职称证书,多省发文明确
随着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多地相继明确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目前为止,全国已有 北京、宁夏、江苏、浙江、湖北、安徽、四川、西藏、福建、黑龙江、海南、陕西、广西、河南、上海、重庆、山西、山东、天津、甘肃等20个省份发文明确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其中,陕西、宁夏、山西、山东、黑龙江、天津、青海等明确通知: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有同等效力。
全国多个省份已明确发文跟进,以北京、河南为例:
北京市规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 46项职业资格,即认定其 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河南省规定,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 14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 即对应中级职称,可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
一、天津:
一是明确对应关系。凡通过 注安等59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统一考试, 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直接视同取得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二是明确过渡政策。在国务院清理规范部分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的10项相关职业资格, 原有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仍可直接视同取得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三是明确使用办法。对已取得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 直接聘任相应职称,不再换发我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index.jsp
二、山西: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目录》内所列职业资格的,可直接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职务试行条例对学历、资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择优聘用。 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 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三、山东: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 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
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 应目录应根据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 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原文链接:
四、陕西:
一、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于符合对应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 用人单位可按照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 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三、对目前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 原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原文链接:
http://xyrs.xys.gov.cn/16/3643.jhtml
五、宁夏:
宁夏人社厅印发通知, 57种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29种、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0种,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8种。
此次新规出台后,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无需办理认定手续,无需申请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
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 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原文链接:
六、黑龙江:
一、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 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房地产经纪人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