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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第三章同步习题三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6年6月12日]  【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03年11月3日晚,一赵姓经商户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用硫磺熏烤“八角”,在零晨5时许火灾从一楼仓库引起,并迅速向上蔓延。衡阳市消防支队于11月3日5时30分接警后迅即调集4个公安消防支队,4个专职消防队16台消防车,200多名消防官兵先后赶赴现场救火,经消防官兵全力抢救,大厦住的94户412名居民全部安全疏散,无一伤亡。由于建筑物为“回”字形格局,消防车只能从四周向大厦喷水灭火,在外围火势被控制后,天井内的火焰较猛,为了尽快控制火势,两支小分队往中间挺进灭火,因大厦西面和南面的消防通道堵塞,防火间距不够,给灭火造成很大困难,官兵们不得不深人到中部去灭火。8时40分左右在没有发生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大厦的第3、4单元突然坍塌,将几十名消防官兵压在废墟下,经过消防、武警、公安、城建等部门72小时的昼夜抢救,20名消防官兵壮烈牺牲,11名消防官兵光荣负伤,数名人员重伤。试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这起重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答题要点:

  1.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赵姓经商户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用硫磺熏烤“八角”,在零晨5时许火灾从一楼仓库引起,并迅速向上蔓延。导致大厦的支撑结构被损坏,在重载下倒塌。

  2.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如下。

  (1)消防设施不配套

  大厦与四周建筑物间距太小,消防车道不能畅通,局部车道仅为3m宽,偌大一个住宅区仅配置5只消防栓且不是上锁就是没水压,迫使消防车不得不到远处装水,一去一来耽误了灭火的时间,加速了火焰对建筑物的破坏。

  (2)管理不到位

  物业管理员以及各经商户,安全意识淡薄,物业管理人员任由经商者私自在仓库内发火,尤其在无人管理的情况下深夜熏烤“八角”,严重地违反动火规定。

  (3)建筑单位资质证明不全

  经联合调查组取证原××资源开发公司建筑××大厦时,无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资质证明、无工程施工许可证、无监督和安全监督。

  (4)擅改规划设计和一楼使用性质

  开发商私自更改规划设计平面布置图,将原来三栋平行建筑楼改为“回”字形的四合院,并将原设计的7层楼增至8层,局部增至9层,增大了下部房柱的承载力,擅自改变楼房的使用性质,将一楼的商业网点改为仓库,增大了火灾荷载。

  [案例4]目前,各工矿企业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的好坏是其中一项考核指标。个别企业或车间、班组为了各自的集体荣誉和工资奖金不受影响,出了工伤事故,死亡的能瞒就瞒,重伤报成轻伤,轻伤变无伤。为防止受害职工上告,一般采取私了的做法,出勤工时、医疗费、工资、奖金等照发或变通处理。请分析有关事故报告的要求以及瞒报事故产生的危害。

  答题要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车间或班组发生了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如果是死亡或重伤事故,企业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报告;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或虽伤亡人数不多,但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广的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事故瞒报,不仅违法,而且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首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得不到准确的伤亡统计数据,直接影响中央和各级党委对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认识以及有关决策的制定。近几年,我国的伤亡统计,每年重伤人数都少于死亡人数,这是很不正常的。其次,企业为了瞒报事故,很难认真调查事故原因,无法吸取教训,防范措施不到位,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排除,往往导致事故的重复发生。第三,私了只能满足受害职工眼前利益。过后出现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或下岗等情况,职工和企业发生纠纷时,由于没有事故记载,没有伤残鉴定等,利益受到损害的是受伤职工本人。

  国家在规定工伤事故必须逐级上报的同时,对瞒报、谎报、迟报等也作出了处罚规定,除给予当事人处分外,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5]1998年7月15日,江西省八景煤矿五分矿开拓区—270西大巷的早班工人发现工作面顶板有危险,立即停止作业要求下班。尽管跟班区长不同意,工人还是坚持下班出井。然而在早班已发现危险的情况下,接着上中班的跟班支部书记仍对此不以为然,没有采取架棚措施,只拿一根长2.8米、直径不到10厘米的圆木立在浮矸上,顶着上部3米多高处一块重500多斤的大石头。工人看着这块大石头担心地说:“要是这块石头倒下来就不得了,要砸死人的!”结果中班工人只装了一方多矸石,石头就倒下来了,将年仅25岁的工人张某砸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年迈的父母闻知惟一的儿子离去,悲痛欲绝,病倒在床。请根据本事故,从法律角度分析职工应享受的安全生产权利。

  答题要点:

  这是一起拒绝危险作业保平安,屈从违章指挥演悲剧的典型案例。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员工享有以下安全生产权利:

  (1)劳动合同保障权;

  (2)危险有害因素知情权;

  (3)批评、检举、控告和建议权;

责编:Z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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