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中介机构
考点一证券公司
考点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①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②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③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④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考点三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有:①依法成立3年以上;②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③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⑤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⑥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⑦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⑧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注册会计师申请许可证的条件有:①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
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规定》第6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③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④不超过60周岁;⑤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考点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②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③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④有公司章程;⑤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⑥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考点五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②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③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④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⑤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⑥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⑦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六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②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③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④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⑤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⑥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⑦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考点七转融通业务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开展转融通业务的目的是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考点八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
1.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市场准人及退出机制
为了加强市场准入的管理,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管理。我国《证券法》还授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权和现场检查权。同时,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证券业务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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