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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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点:股票交易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1月7日]  【

  第三节 股票交易

  一、证券账户的种类

  (一)按照交易场所划分

  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可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

  (1)上海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2)深圳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二)按照账户用途划分

  按照账户用途划分,可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和其他账户。

  (1)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其开立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按持有人划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等。A股账户是我国目前用途最广、数量最多的一种通用型证券账户,既可用于买卖人民币普通股票,也可用于买卖债券、上市基金、权证等各类证券。

  (2)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也称为境内上市外资股)而设置的。按持有人划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和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3)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是用于买卖上市基金的一种专用型账户。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

  开立证券账户应坚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只有国家法律允许进行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开立证券账户。对国家法律法规不准许开户的对象,中国结算公司及其开户代理机构不得予以开户。

  2.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虚假隐匿。目前,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时采用实名制。

  (二)开立证券账户的要求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可以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委托的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多数证券公司营业部都取得了开户代理资格,可以代理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开户代理机构还可以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有关规定采取网上方式为自然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三、证券交易原则和交易规则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交易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较高的买入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入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原则

  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交易规则

  1.交易时间

  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大宗交易时间延长至15:30。

  2.交易单位

  交易单位是交易所规定每次申报和成交的交易数量单位,以提高交易效率。一个交易单位俗称“一手”,委托买卖的数量通常为一手或一手的整数倍。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和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4.报价方式

  沪、深证券交易所采用电脑报价方式,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5.价格决定

  交易所按连续、公开竞价方式形成证券价格,当买卖双方在交易价格和数量上取得一致时,便立即成交并形成价格。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竞价交易采取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将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6.涨跌幅限制

  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7.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8.交易行为监督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有权在证券市场出现异常情形时采取临时停市措施或对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账户限制交易。

  9.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

  10.交易信息发布

  证券交易所发布每个交易日的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价格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包括开盘集合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和连续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

  四、委托指令的基本类别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除了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自营业务外,投资者买卖证券是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办理的,而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换言之,投资者需要通过证券经纪商(一般由证券公司行使)的代理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向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

  委托指令有多种形式,可以按照不同的依据来分类。从各国(地区)情况看,一般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有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根据买卖证券的方向,有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根据委托价格限制,有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根据委托时效限制,有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市委托和收市委托等。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上客户只能采用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的方式来委托会员买卖证券,同时,证券交易所也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不过,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五、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和竞价方式

  (一)竞价原则

  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

  (二)竞价方式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采用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方式和连续竞价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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