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股票市场
第一节 股票
一、股票的定义、性质、特征和分类
(一)股票的定义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实质上代表了股东对股份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股东凭借股票可以获得公司的股息和红利,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
股票作为一种所有权凭证,有一定的格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并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
(二)股票的性质
股票的性质包括股票是有价证券、股票是要式证券、股票是证权证券、股票是资本证券、股票是综合权利证券。
(三)股票的特征
股票具有收益性、风险性、流动性、永久性和参与性五个方面的特征。
(四)股票的类型
(1)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普通股票是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股票,其持有者享有股东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股票的权利完全随公司盈利的高低而变化,与优先股相比,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也是风险较大的股票。
优先股票是一种特殊股票,在其股东权利、义务中附加了某些特别的条件。优先股票的股息率是固定的,其持有者的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比普通股票股东享有优先权。
(2)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记名股票的特点包括:①股东权利属于记名股东;②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无记名股票的特点包括:①股东权利归属股票持有人;②认购股票是要求一次缴纳出资;③转让相对简便;④安全性较差。
(3)按是否在股票票面上标明金额,可分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有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票。记载的金额又称票面金额、票面价值、股票面值。有面额股票有如下特点:①可以明确表示每一股所代表的股权比例;②为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
无面额股票也被称为比例股票或份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票面值只注明它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例的股票。无面额股票的特点包括:①发行或转让价格比较灵活;②便于股票分割。
二、股利政策、股份变动等与股票相关的资本管理概念
(一)股利政策
股利政策是指股份公司对公司经营获得的盈余公积和应付利润采取现金分红或派息、发放红股等方式回馈股东的制度与政策。股利政策体现了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思路,稳定可预测的股利政策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是股份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指标。
获取经常性收入是投资者购买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红派息是股票投资者经营性收入的主要来源。从理论上说,不管公司盈利前景如何看好,如果一家上市公司不分红,则它的股票将毫无价值。
(二)股份变动
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后,还会因增发、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回购、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股票分割与合并等而引起股份总数的变动并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
三、股票票面价值、账面价值、清算价值、内在价值的概念与联系
(一)票面价值
票面价值又称面值,即在股票票面上标明的金额。该种股票被称为有面额股票。如果以面值作为发行价,称为平价发行,此时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等于股本的总和,也等于面值总和。发行价格高于面值称为溢价发行,募集的资金中等于面值总和的部分计入资本账户,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发行价低于面值称为折价发行,我国不允许股票的折价发行。
(二)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又称股票净值或每股净资产,在没有优先股的条件下,每股账面价值等于公司净资产除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票的股数。通常情况下,股票账面价值并不等于股票的市场价格。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会计价值通常反映的是历史成本或者按某种规则计算的公允价值,并不等于公司资产的实际价格;二是账面价值并不反映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
(三)清算价值
清算价值是公司清算时每一股份所代表的实际价值。从理论上说,股票的清算价值应与账面价值一致,但实际上大多数公司的实际清算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
(四)内在价值
内在价值即理论价值,也即股票未来收益的现值。股票的内在价值决定股票的市场价格,股票的市场价格总是围绕其内在价值波动。经济形势的变化、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供求关系的变化等都会影响上市公司未来的收益,引起内在价值的变化。
三、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
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通过发行普通股票所筹集的资金,成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基础。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
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作为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配权
资产收益权是普通股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剩余资产分配权,是指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3.其他权利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还有以下主要权利:①知情权。②处置权。③优先认购权。
(二)普通股票股东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利润分配顺序、股利分配条件、原则
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资产收益权限制条件包括法律上的限制和其他方面的限制。其中法律上的限制即股份公司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红利;红利的支付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在无力偿债时不能支付红利。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其他方面的限制:例如,公司正在快速发展,对现金的需求比较大,同时再融资能力较弱,这种情况下公司分红较少或不分红,股东就暂时得不到股息收入。
五、剩余资产分配条件、顺序
普通股票股东行使剩余资产分配权有一定的先决条件。第一,普通股票股东要求分配公司资产的权利不是任意的,必须是在公司解散清算之时。第二,公司的剩余资产在分配给股东之前,一般应按支付清算费用,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付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如还有剩余资产,再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给各股东的顺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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